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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后未上班 是否赔偿单位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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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之前与一家事业单位达成了口头就业协议。该单位说最终用人需人事局决定,要求我把第三方协议留下,但双方都不签字,等我毕业后再签。此外,该单位要求我签订一份协议,如我被录取后没有去上班,则要赔偿单位违约金5000元。请问,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程小姐
 
  程小姐:
 
  这份赔偿协议无效。虽然这份协议经你签字确认,双方达成合意,其权利外观是合法有效的,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你和该单位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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