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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是某电脑公司业务经理,常在某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该公司按月结清。此后郭某辞职,但餐厅并不知情。月底餐厅去电脑公司结账,公司认为郭某当月3次用餐是用来招待私人朋友的,因而拒绝为郭某所签的用餐费用结账。请问,郭某辞职后在该餐厅签单的行为是否有效? 林先生
林先生: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目前问题的关键是餐厅是否有理由相信郭某仍有签单的权利,郭某离职后,电脑公司有无及时将代理权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餐厅。如果餐厅主张餐费由电脑公司支付,其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相信郭某具有签单的权利。如果餐厅有郭某签单的代理依据,且电脑公司未及时将代理终止事宜通知餐厅的话,那么电脑公司应该承担郭某的签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