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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单位公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单位出面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了赔偿。现在单位要求我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而我只愿意承担10%责任。请问,我是否有责任分担单位的赔偿?具体应分担多少份额?葛先生
葛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你系因从事职务行为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相应责任应该由单位承担。但如果你在此次事故中有严重过错,单位也有权向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