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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宾馆从事保安工作。去年以来,他在保安部长的指使下,多次参与组织卖淫。前不久,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对保安部长判了刑,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我堂弟判了刑。我堂弟只是在保安部长的安排下做了一些组织工作,请问,法院为什么不按从犯对堂弟进行处罚? 季先生
季先生: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也属于卖淫行为的组织管理者,只是从地位上相对于主犯起的作用比较小而已。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行为主要是为组织卖淫的犯罪提供方便等条件,而不是卖淫行为的管理组织者,相对于组织卖淫罪的罪犯而言,其是附属者。至于你堂弟到底触犯哪一个罪名,法院是根据其主观思想、主观行为进行分析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