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我朋友因为无法照顾母亲潘某,决定将母亲送往某县民政局开设的福利院生活,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给福利院2000元。一个月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朋友告知其母亲不见了。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我朋友及其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至今其母仍下落不明。后来我朋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民政局、福利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738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请问福利院是否要赔偿损失? 莫先生
莫先生:
你朋友将母亲送往福利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福利院仅是对其进行生活上的一般照料,福利院不是她的监护人,既没有限制她行动的权利,也没有24小时照看她的义务。你朋友的母亲在没有告知福利院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福利院又及时进行了通知,从这点来看,福利院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福利院在对老人的照顾过程中或者安全保障中存在管理过错责任,那么就有权主张福利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