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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各占50%的产权)。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将其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小王,我的房屋产权保持不变,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我支付。
现在,我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不明,想要撤销该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样行吗? 谢女士
谢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至今已5年多,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要求。且你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自愿合法,亦不属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