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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致人伤 责任全在我吗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3: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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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驾车通过一个路口时,虽发现已是黄灯,但因急着办事还是闯了过去,将正在过斑马线的邱某撞伤。交警部门以我闯黄灯为由,认定我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我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3万余元。我认为闯黄灯毕竟不同于闯红灯,邱某未注意路面动态、周围环境,应承担一定责任。请问,闯黄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都要我来负吗? 吕先生
 
  吕先生:
 
  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实应该由你来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指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由此可见,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尚未越过的则在禁止通行之列。
 
  你在黄灯亮起后无视提示,明知尚未通过停止线仍快速驶入路口,且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自身存在过错。邱某是因为你的行为而受到伤害,两者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该案的处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正因为你没有相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加以否定,决定了你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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