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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商场购物结账后都会收到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罗列购物清单及价格之外,最下面还有一行“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我因为是为单位购物,需要发票予以报销,但由于工作较忙未在一个月内办理,结果商场以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请问商场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秦先生
秦先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开具发票本身是商家或服务机构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不能自设免除前提的。当然,你因为是为单位购物,是否属于该法第一条对消费者的定义,可能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