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
初中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但据你所述,该学生受伤的时间是放学后,不是规定的校内学习、生活期间,且该学生受伤也非发生在校内,学校无法对学生校外的人身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对该学生受伤是没有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他们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所以该学生受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是要承担责任的。
此外,该学生系骑摩托车摔倒受伤,出借摩托车的学生及其父母也是有责任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初中学生不符合骑摩托车的合法年龄,提供摩托车的学生父母不但未尽到监护责任,更因未妥善保管摩托车造成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作为车主及监护人其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