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云南普法网 >> 法律咨询 >> 内容阅读
校外骑摩托车 摔伤责任谁负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1日 19:20:00

 法律咨询热线:

 
  我儿子在读初中,一天下午和5名同学一起骑摩托车出去玩,其中一名同学骑摩托车时摔倒,导致粉碎性骨折。他们学校17时40分下课,18时40分上晚自习,中间这段时间属于学校正常的晚饭时间,受伤者本应在学校外吃饭。请问,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负有相应责任? 郭先生
 
  郭先生:
 
  初中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但据你所述,该学生受伤的时间是放学后,不是规定的校内学习、生活期间,且该学生受伤也非发生在校内,学校无法对学生校外的人身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对该学生受伤是没有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他们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所以该学生受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是要承担责任的。
 
  此外,该学生系骑摩托车摔倒受伤,出借摩托车的学生及其父母也是有责任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初中学生不符合骑摩托车的合法年龄,提供摩托车的学生父母不但未尽到监护责任,更因未妥善保管摩托车造成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作为车主及监护人其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热点推荐
Copyright @ 2006-2020 云南普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0821号-1 主办单位: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