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强调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责任担当和专业精神,完善政策供给、体现优先尊重,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为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早在2019年8月,昆明市盘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盘龙区司法局就挂牌成立全省首家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站,引入律师事务所进驻服务,免费为盘龙区退役军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一年多来,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依托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站,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让退役军人从一件件小事、一个个细节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
单位撤并 护理费没了
2020年4月,服务站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申请。
申请人王某是一名退役军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转业到A单位。1991年,他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第5-6节颈椎严重受伤,导致高位截瘫。王某所在单位当时作出决定:鉴于王某因工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无法自理,同意为他请一名终身护理人员,工资按每月500元支付。今后如国家物价上涨,工资政策性调整,护理人员工资按照招待所临时工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多年过去了,这笔护理费几经调整,目前已涨至每月1700元。可没想到,后来因政策变化,A单位被上级机关B单位撤销。B单位发文,将A单位的资产、人员交给C单位管理。从此,王某再没收到过护理费。
王某已经60多岁了,如今,由于这笔护理费未能继续支付,王某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在审查申请材料时,服务站工作人员发现,在王某与B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以原告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王某认为,3家单位事实上是同一个单位,但他拿不出C单位与A、B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护理费的支付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服务站介入提供帮助
昆明市盘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王某面临的实际困难后,发现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是一边将案件的相关信息移送至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一边积极采取措施,为王某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厘清分析,认为A单位承诺给王某的“终身护理”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简单以其超过退休年龄,便从程序上不予受理,似有不妥。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属于程序性审查,王某是退役残疾军人,因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于是,法援中心把案件指派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洋。
接到指派后,陆洋用了一星期时间一点点复原案情,整理立案证据,耐心为王某解释法律依据,拟写好民事起诉书,要求B单位作为A单位的主管部门来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自A单位被撤销以来的护理费及相应利息、依法继续履行按月向原告支付护理费的义务。
法援律师积极争取 后续费用有保障
该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陆洋随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盘龙区相关部门查询王某交给地方管理的相关人事档案资料,A单位申请设立、撤销的工商档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单位提出,他们不是适格的被告,注销A单位不是其主动所为,而是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当时,A单位支付王某护理费是一个赠与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诉请。
律师据理力争,指出通过B单位提供的A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来看,说明B单位对A单位进行了管理,并实施了撤销A单位、指派C单位负责安排被撤销单位资产和人员的行为。C单位是B单位设立的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内部机构,所以,B单位作为A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该承继A单位对外的权利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单位一次性支付1年以来未付的护理费,自2020年10月起按月支付受援人王某护理费17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报记者 李艳 通讯员 冯允 杨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