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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后 他如愿领到21万赔偿款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6日 10:51:57

  2020年11月9日,南华县城区发生一起三轮电动摩托车闯红灯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南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三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吕某负主要责任,小型客车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周某负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的发生,让本就右腿截肢、行动不便的吕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正当吕某感到忧虑无助之际,楚雄州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咨询和诉讼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21万余元赔偿款。

  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

  吕某家住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黎山村委会卡郎村,83岁母亲与其共同生活。为减轻家庭负担,他一直努力赚钱,赡养母亲。

  受伤后,吕某到楚雄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腰椎、右眼眶外侧壁、右侧骨、上骨、额骨折,右上臂前臂、外臂粉碎性骨折,左眼睑、口腔皮肤裂伤。

  治疗55天后吕某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7820.97元。经曲靖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周某驾驶的出租车所有权人系南华县鑫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后,周某垫付了4358.77元,保险公司垫付1.3万元。

  申请法律援助获支持

  住院治疗期间,吕某便拨打了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咨询。出院后,他拄着拐杖到楚雄州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

  该中心主任曹丽热情接待了吕某,详细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和需准备的材料。同时,及时联系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适时为其提供咨询和诉讼服务。

  “他看上去很可怜,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为他做一些事情。”回想起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时的情景,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宇说,了解吕某的相关情况后,他毫不犹豫地接受了指派,并决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量维护吕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大赔偿。

  经过大量工作和前期准备,2021年4月上旬,吕某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和涉事单位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款、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3085.18元。

  2021年4月20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案。2021年5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某经济损失19.8万元,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吕某经济损失6700元。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吕某认为法院是以2020年的标准来认定其损失的,属于适用标准错误,应该按2021年的标准来认定其损失。

  而周某作为鑫瑞公司员工,在驾驶出租车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周某和鑫瑞公司应共同担责。

  吕某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中关于周某部分的判决,改判周某、鑫瑞公司共担赔偿责任。

  如愿领到全部赔偿款

  楚雄中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吕某要求按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计算赔偿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定吕某因该案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总损失应为232637.22元。

  鑫瑞公司提交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车辆使用协议已证明该公司与周某系承包租赁合同关系,周某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吕某上诉请求由鑫瑞公司与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后,吕某剩余损失由周某赔偿40%即13854.89元,其余由吕某自行承担。至此,该案审理终结。

  “你们是我的大恩人,帮我解决了实际困难,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拿到判决书后,吕某非常满意,分别到楚雄州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表达了谢意。目前,吕某已顺利领取到21万余元赔偿款。

  “这是我们分内的事,也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我们应该接待好每一名来访者,为每一名需要法律援助的求助者做好服务,让他们在案件中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曹丽的一番话,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内心的朴实与可敬,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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