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黎明
【案情】
黄某与唐某于199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黄某与唐某于2009年8月30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双方约定某号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与唐某登记离婚后,黄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4年6月18日唐某因病去世,李某(唐某的女儿)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应由自己继承。为此,黄某、李某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
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点评】
黄某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黄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双方虽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黄某要求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诉请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