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璐
【案情】
今年2月,张某前往某4S店提取自己购买的小型轿车。张某当天在4S店的保险公司办理点办理了交强险和5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2月9日24时止。
2015年2月9日13时许,张某驾驶该车碰撞到行人章某,经认定,张某负全责。对于该案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赔责任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说法】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法》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保险法》角度看,商业险有自愿平等原则,同时还要遵守最大诚信愿则,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让投保人能够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