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吴怡 通讯员 肖建宏 杨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医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呢?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3年间,时任宾川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的被告人罗某,利用开处方的便利,在使用骨科耗材过程中,经常选用大理市健通医疗器械经营部、大理强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南通觅合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某某提供的骨科耗材,在此过程中多次收受赵某某送予的回扣共计12.9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犯了骨科耗材经销商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收受骨科经销商回扣12.9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依据《刑法》第16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67条第三款,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罗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法】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该案被告人罗某系宾川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受医院内部任命为外二科主任。被告人罗某不是利用其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定购骨科耗材时没有决定权,也不参与骨科耗材的定购,其只是在为病人做手术时有权根据病人的需要在备案的骨科耗材经销商中选定骨科耗材,利用的是医生为病人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