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黄芳
你是否留意过,当在超市、商场购物结账后都会收到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罗列购物清单及价格之外,最下面还有一行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那么,消费者真的必须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吗?如果消费者逾期未办理,超市、商场能否以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这种“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记者采访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夫。
【案例】商家多理由拒开发票
春节期间,周女士在昆明市前兴路沃尔玛超市购买了近千元物品。当天,因超市内顾客非常多,开发票需要排很长的队,周女士便带着小票离开了。
4月份,周女士再次来到该超市,又购买了数百元物品,当她拿出春节那张小票一并要求开票时,却遭到了拒绝。开发票处工作人员说,周女士春节期间的小票已经过期,按规定不能开具发票。
“我在超市内没有看到任何提示说发票只能在当月开。”周女士只能自认倒霉,想想既然超市有规定,也不好强求。
【调查】
开票设限是普遍现象
近日,记者找到前兴路沃尔玛超市。
在超市服务台,记者就开发票事宜对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税务单位每个月都要做账,过了期限,就不能开了。”该工作人员解释,超市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方便税务单位结算。
“如果顾客能按照我们的规定,拿来的小票我们自然会无条件开具发票。”该工作人员说,经常会看到有些顾客拿着从地上捡的小票,到服务台要求开发票,一般的情况,我们也不好说什么,但这样开出去的发票是不真实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一些大超市、卖场、大型商场的服务台都有开发票的注意事项提示,开发票期限大多为一个月,商家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随后,记者走访了昆明市大观商业城的沃尔玛、正大电子城的家乐福等超市,同样被告知,“一个月内可凭购物小票至服务台开具发票,过了期限将不再开发票。”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很多超市还规定,使用各类消费卡、消费券结账的,不能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利
“日常中,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消费后都应向商家索要发票。”张海夫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
张海夫表示,2014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生活中,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信誉卡、价格单、保修单等形式,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了消费活动的主要依据,是重要的书面凭证。当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张海夫说,《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20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此可知,出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释法】“一个月”期限无法律依据
张海夫表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从经营者财务制度管理、税务部门查账需要、特殊税种特别规定角度出发,可以理解经营者作出的发票开具期限的限制规定,但纵观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发票的出具必须“一个月内办理”。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消费者若因一些合理事由如月内临时外出导致逾期就丧失了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张海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