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普洱市宁洱县61岁的黄某与家人自驾车到昆明轿子山景区游玩时,不幸在景区内身亡(本报曾报道)。时隔四个多月,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家人将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庭。5月23日,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轿子雪山派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2017年1月1日,黄某一家五口从普洱来到轿子雪山游玩。坐缆车到达山顶后,在走下栈道的最后几级台阶时,61岁的黄某晕倒在地。看到黄某倒地,黄某家人及一名工作人员立即将老人送到缆车站房内。工作人员查看后,发现黄某不停地喘着粗气,便拿来氧气包做吸氧急救。大约救助五分钟后,工作人员安排黄某及家属坐缆车下山,并联系了禄劝县转龙镇卫生院派救护车前来。随后,救护车把黄某送往转龙镇中心卫生院。在去往卫生院的路上,黄某失去生命体征,被确认死亡。
原告:景区未尽义务 要求赔偿79.5万元
本是开心的出来游玩,没想到却命丧景区,对此,黄某家人认为,黄某的死亡与景区有很大关系。
原告诉称,一家五口到景区游玩时,均购买了门票和保险。进入景区后,由于雪地湿滑,景区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黄某摔倒在景区道路上。之后,在救助过程中,景区怠于行使救助义务,以致在黄某昏迷近1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相关医护人员对其实施医疗救助,最终导致黄某的死亡。由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轿子山景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9.5万元。
“鉴定报告中,黄某的死因为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但事发地有冰雪使黄某摔倒致头颅性损伤是导致其发病的直接诱因,景区应对此负责。”代理人表示。
被告:景区及时救助 不存在过错
“景区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基本救助,尽到一般性的救助义务,无法达到医院专业抢救的能力水平。同时,游客旅游时,也应选择和自身情况相符合的旅游活动。”被告表示。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称,景区对黄某已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首先,一直以来,景区以告知牌、广播等多种方式向游客作出安全提示,尤其针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游客作特别说明。其次,为应对游客突发疾病的状况,景区与转龙镇卫生院达成合作意向,在景区下坪子处设置了医疗救助站。该案中,黄某病发晕倒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救助,背其到医疗救助站接受治疗,并及时联系救护车,尽到了救助义务。再次,根据鉴定报告,黄某系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而根据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证言,黄某并不是在栈道上摔倒,而是身体感到不适坐下休息后,慢慢向后倒下,是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
法庭上,被告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轿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但在本案中,黄某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轿子山景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作为第三人,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当庭宣判:被告承担一定民事赔偿
经审理,法庭认为,本案中,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死亡鉴定报告,黄某系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寒冷、摔倒致头颅损伤是诱发性因素,说明黄某的死亡系多种原因产生。寒冷是轿子山景区冬季固有的特点,不可规责于被告旅游公司。
综合分析本案,确定黄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旅游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未超过保险理赔限额,故由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黄某的死亡赔偿金为501087元,丧葬费32231.5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545318.5元。因此,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5.4万余元。
本报记者 张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