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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说说高速路上那些事
稿件来源:云南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16:35:10

□ 记者 张蝉

  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经常会看到路边有席地而坐、用竹篓背着水果叫卖的村民,每个人手上都会竖起写着“农家采摘”“价格便宜”等字样的纸牌子,以此来招揽客人。正是基于物美价廉的诱惑,不少人会停下车来询问购买。

  这种看似平常、简易快捷的买卖交易方式,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人身安全隐患。众所周知,高速公路上行车的车速极快,摆摊设点、停车问价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行车造成阻碍,稍有不慎,将对双方人员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治理部门,有权根据《公路法》依法对公路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以保障高速公路行车的畅通、安全。本期“以案释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执法监督处副处长曾丽萍、昆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顾良锐,将通过具体案例讲解公路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及职能职责

  路政管理,是指依照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确保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而实施的保护路产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其性质是交通行政执法。

  路政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路政巡查,保护路产,查处路上的违法行为;实施路政许可;治理超限运输;办理涉路行政许可;参与公路的交竣工验收等。

  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概况

  路政管理机构,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依法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保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使群众出行更加便捷舒适。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成立于2009年5月,由云南省养征局和部分省公路局路政人员、原厅属东部、昆瑞、昆磨三个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成建制划转组建而成。省公路路政总队下设19个路政管理支队及按行政区域设立管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16个支队,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国道和省道公路进行路政管理和保护。

  截至目前,省路政总队直接和间接管理的公路总里程共3.12万公里。路政总队自成立以来,累计办理涉路许可3429件,查处路政案件15.8万余起,累计为国家挽回公路路产经济损失21.35亿元。

【高速路边】 摆摊安全隐患大

  水果摊摆在高速公路边

  元江县是热带水果多产县,多年来,当地村民习惯于在公路边摆摊卖水果。高速公路建成后,附近果农和沿线商贩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沿袭了以前在路边摆摊卖水果的习惯,把水果摊摆上了高速公路边。

  2015年6月,玉溪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元江中队与当地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对高速公路边卖水果的摊点进行了联合整治。但在整治行动中,商贩们不仅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还对执法人员讽刺挖苦,甚至恶语相向。

  玉溪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元江中队负责人姚明伟介绍,在高速公路边卖水果,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存在着极大安全隐患。为加强执法效果,每年到了水果大量上市的季节,就由路政部门牵头,加强与工商、消防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整治,提高整治效果。

  多种原因造成执法难

  对路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少在高速公路边违规摆摊的商贩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不配合执法。

  昆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顾良锐介绍,造成商贩阻碍执法的主要原因,是商贩们对交通法规了解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他们并不认为摆摊行为破坏了公路和公路设施,觉得也没直接阻碍到公路车辆通行。同时,在高速公路上摆摊卖水果有利可图,对商贩而言,与在正规市场或政府批准的摊点做买卖相比,路边摆摊既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又不用缴纳管理费、上缴所得税等。此外,商贩们对于违法后果的估计不足。在执法过程中,路政执法人员会不断提示,在高速公路上摆摊设点对其本人及过往驾乘人员都存在安全隐患,但他们常常不以为然,甚至说自己的人身安全与他人无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在高速公路边摆摊,对于商贩和过往车辆双方都存在着极大安全隐患。一方面,摊位占用了公路的有效路面,阻碍了公路畅通,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极易造成车流减缓甚至交通堵塞,如果遇到节假日,这样的情况会更加突出和严重;另一方面,在高速公路上买卖的双方缺乏环保意识,果皮纸屑等垃圾随意丢弃,会影响公路路域环境;此外,摆设摊位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违规摆摊或被罚款

  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执法监督处副处长曾丽萍表示,对于在高速公路边违反管理摆设摊位的行为,《公路法》第46条、《公共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都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其中摊点包括卖水果、在公路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公路法》第77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服务区设水果专卖区

  为整治在高速公路边摆摊的违法乱象,路政部门除打击撤销摊位外,同时注意疏堵结合。在与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下,省公路投资公司和中石化玉溪分公司在甘庄服务区硬化部分绿化带、搬迁汽车修理店等,拓宽场地,建盖了水果专营区供售卖水果。目前,水果专营区已设置了86个固定摊位。

  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水果合作社的形式,让村民进入正式摊点贩卖,也杜绝了人车安全隐患,对整体的路容路貌、路域环境起到了很好的改善作用。同时,合作社负责甘庄服务区水果专营区的管理工作,商贩通过果农申请、合作社审核后,便可加入合作社统一售卖。这种方式既舒适又安全,也渐渐得到了当地村民的理解和认可。

【高速桥下】 违法搭建危害多

  高速公路桥下盖起简易房

  在景洪市曼外老村小景线公路桥下,有一片用铁丝网和水泥柱围起来的区域,在4个多月前,这里是一片由木板和空心砖搭建起的连片建筑。在搭建的6间房子里,第1-3间用来养猪养鸡,后3间堆满了木柴,用来做豆腐。

  今年3月,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公路桥下违法搭建简易房屋,6间房屋共占地168平米,不仅面积大,且堆放的都是易燃物品,如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发现房屋是村民何某一家搭建的,而何某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是违法行为。

  随后,路政人员在两个月内不厌其烦地到何某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意识到了这一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最终,何某一家人表示,此前在桥底建房屋是因为不懂法,现在会配合执法人员拆除违法建筑。最终,在西双版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几家单位的配合下,这一片违法建筑得以彻底拆除。

  违法搭建可致桥梁断裂

  在桥下搭建建筑物造成的危害,其中一些可以直观看出,如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染桥下的环境卫生,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堵塞,雨季来临时会导致公路排水不畅,从而影响到公路的行车安全,甚至危及到桥梁安全。

  除此之外,搭建建筑物还存在着严重的隐性危害。顾良锐表示,搭建建筑的一些建筑材料,如水泥预制板、钢筋混凝土等本身就比较重,如果直接搭建在桥墩上,会对桥墩产生一种侧向压力,一旦压力达到一定数值,桥墩便会发生位移,从而影响到整座桥梁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在桥下搭建房屋的建筑材料基本上为木质,堆放的柴木、废旧塑料、油料等物品,都是易燃易爆物,如果行为人在生活中做饭和用电时操作不当,或发生电路短路等事故引起了火灾,必然会危害到桥梁安全,导致公路损害。当重型车辆通过桥梁时,便可能发生非常惨重、难以预估后果的重特大事故。

  拆除执法难度大

  对于高速公路桥下违法搭建的整治,顾良锐表示,执法存在一定难度。当事人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意识不到在桥下搭建建筑物是违法的;此外,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存在沟通难、普法宣传难等问题。同时,违法行为人对违法的后果估计不足,甚至并不知道会有违法后果的产生。最为严重的是,当事人的阻挠、抵触和不配合执法,不仅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撤除,还会长时间占用大量执法人力物力。

  最高将罚10万元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公路法》第56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第22条都作了明确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桥梁也是公路的组成部分,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包含桥下空间或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曾丽萍表示,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桥下空间”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之间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因此,《公路法》第81条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埋设管线的行为,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自行承担。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9条规定,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 私设加水点违法

  小石桥路段违法设置加水点

  自昭待高速公路通车以来,小石桥路段就陆续出现了违法设置加水点的情况。由于该路段是一个长下坡路段,沿线的交通事故较多,车辆有中途加水的需求,沿路设加水点的现象便由此滋生。2015年9月,路政执法人员在昭待高速公路小石桥路段发现,道路两边有几十个加水点,路面因为长时间被水冲刷而变的坑洼泥泞。

  据了解,只需用一根胶皮管,就可从路外的水池或沟渠里直接引水,成本几乎为零,但加一次水平均五元,如果生意好,当地村民可以有年约20万元的收入,远比在家务农的收益多,因此私设加水点的行为屡禁不止。路政执法人员虽然多次进行了整治和宣传,但效果并不好,违法设置加水点的村民甚至还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威胁。

  在小石桥路段违规设置加水点愈加严重的情况下,嵩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联合会泽县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对这一路段的违法加水现象进行了专项整治,采取强制拆除及没收等措施,彻底把小石桥的加水点全部清除。

  随后,昭会公路实施改造,改造后的高速公路坡度降低了,并在服务区设置了加水点,在执法人员的大力宣传下,小石桥违规设加水点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破坏公路引发交通事故

  顾良锐表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正规加水站设置的加水点,都要依据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在有效行驶路面的一定距离内;但非法加水点往往直接设置在公路边,因此,加水车辆会影响到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阻碍公路畅通。加水时,水流到公路上,浸湿道路后,会在路面敷上一层“水膜”,使过往车辆轮胎的附着力降低,容易导致车辆侧滑或制动距离增加,因而引发交通事故。

  此外,顾良锐介绍,由于水流长期不断侵蚀路面,沥青路面就会慢慢变松软,经过大型车辆的碾压后,路面会变得非常容易损坏。在上述案例中,昭待高速公路小石桥路段就是因为长期受到非法加水点流出水的浸泡而产生多处坑塘,路面变得坑洼泥泞,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

  私设加水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曾丽萍表示,违法设立加水点的行为触犯了《公路法》所规定的两条法律。其中一条为《公路法》第46条,规定在公路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可根据《公路法》第77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该行为还可能同时违反了《公路法》第55条规定,即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如果同时违反《公路法》的两个条文,属于法条竞合,则按处罚比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路政管理行为】

  除上述违法案例外,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还会经常遇到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7条规定。

  在公路上未经许可设置路标以外的其他标志,违反了《公路法》第54条规定。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56条规定。

  车辆泼洒物、遗洒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反了《公路法》第50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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