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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开发莫触“雷区”
稿件来源:云南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16:38:42

□ 记者 张蝉

  在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中,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都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虽然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仍然不能随意而为之。

  对于土地的使用,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无论是国有土地或是农民自留地,要想占地用于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否则即为违法。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更是不得擅自开采利用,要依法申请、获得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利用。

  在众多法律中,土地和采矿行为也有两大法律“专管”——《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对于这两大法律内容和土地、矿产的开发、使用规范,本期《以案释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马天泽和夏伟将作出深度解析。

土地使用

 【企业非法占地】

  案例:

  驾校违法占地  私建训练场

  2014年10月,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驾驶员训练场地。当地国土部门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后,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该公司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

  2015年10月,该驾校又继续动工建设,并于当年12月完工。国土部门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117亩,其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土部门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该公司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没收;对占用的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占用的园地和其他土地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涉嫌违反刑法相关条款的问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释法:建设用地须经审批

  就土地属性而言,土地的用途可以分为3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我国,土地管理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马天泽表示,在上述案例中,驾驶员培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土部门对该驾驶员培训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给予了处罚。

  应严格遵守申请用地流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

  马天泽说,当项目建设方需要使用某块用地时,可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用地计划组织报建后,再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从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在办理批准手续后,国土资源部门会组织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有用地意向的项目建设方可申请公开竞买,凡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同时申请,最终再按照公开出让土地的手续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对于项目方而言,只有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从而进行项目建设。

 【个人非法占地】

  案例:

  村民违法占地  私自建盖房屋 

  2014年6月,村民张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建盖了房屋。2015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工作中发现了这一违法建房行为。

  经调查核实,张某违法占地151平方米建盖自住房屋,土地来源为自家承包的耕地,张某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限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当事人未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国土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6年1月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释法:

  自留地建房必须依法审批

  马天泽表示,上述案件是典型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案。违法占地是因为张某占地建房的行为未经批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的是耕地;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因为在该案中,张某已有一处宅基地,此次建房是为其儿子所建。

  夏伟表示,即使村民是在自家的承包地或自留地上建房,同样也需要依法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开始建房。该案中,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宅基地申请需履行手续

  在农村,不少人会选择自己盖房子,这种不同于直接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在用地方面,需要遵守更多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标准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同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留空闲地。

  马天泽表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县级政府依法批准方可,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农村村民在出租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再予以批准。

  夏伟表示,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福利保障性质,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都可依法申请使用宅基地。虽然我省各地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略有不同,但基本都是向本村集体提出申请后,经村、乡镇审核同意,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法占地触犯法律

  对于违法占地的企业和个人而言,不仅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马天泽表示,对于企业违法占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夏伟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而言,数量较大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行为人占用耕地进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非农建设活动时,造成耕地的种植条件破坏,或严重污染。因此,各地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需要做好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矿产资源使用

 【违法采矿】

  案例:

  村民违法采煤被判刑

  2014年8月,村民刘某发现村里的土地下有煤炭,有些地方的煤炭只需挖开一两米便可挖出。随后,刘某租了一台挖掘机和装载机开始采煤。

  数日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了刘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情况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经现场勘测,刘某开挖了2个采煤点,总面积为2638平方米,开挖出的煤炭总体积为2008立方米。经云南省矿业协会对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确认价值为34.23万元。

  由于刘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5年2月,当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采出的2400.1吨煤炭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任何人不得无证非法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马天泽表示,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上述案件中,村民刘某在没有依法申请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煤矿资源,属于无证采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刘某违法采矿行为责令停止,赔偿损失,没收采收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但由于刘某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价值破坏,且数额达3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刘某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开采矿产须依法审批

  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遵循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实现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

  夏伟表示,为科学合理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我国对此行为有相应的要求。首先,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其次,探矿权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采矿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再次,企业要有申请矿种的勘查开采经验,获得相应的资质,具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同时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获得批准后,取得采矿许可证便可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

 【越界采矿】

  案例:

  企业未经审批越界采矿

  2014年5月,某采矿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合法矿区南面超越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经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制止后,停止了越界开采行为。2015年2月,通过国土遥感卫星图片,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发现该企业在同一区域进行非法开采,再次制止后于2015年4月立案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企业的销售记录,并委托云南省有色地质局进行实地测量,发现该企业矿区非法开采建筑用大理岩约2000立方米,销售获利4.8万元。

  2015年7月9日,根据《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国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没收越界采矿违法所得4.8万元,并处罚款1.2万元。2015年7月10日,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退回合法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

  释法:

  越界采矿或追究刑责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在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夏伟表示,即使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也要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不可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除此之外,探矿权人还需要注意,在探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可以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同样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后才可采矿,不能够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更不能够出现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另外,还要注意不能非法转让采矿权与矿产资源,二者转让都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非法采矿将受法律制裁

  如果企业或个人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直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将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夏伟表示,非法采矿的企业或个人首先需要负行政责任,即会受到行政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对其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其次,企业或个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时,可以追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违法占地案件呈五大特点

  2015年,我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1138件,立案查处1089件,立案率为95.69%;涉及土地面积934.5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519.94公顷;共罚没款3093.07万元;巡查制止违法行为76件,涉及土地面积37.9公顷,其中耕地12.71公顷。

  我省违法占地案件呈现五大特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占地面积较大,占违法用地总宗数和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11%和38%;农村违法用地相对比较突出,总量较大;企事业单位是违法用地的主体,占到违法用地总宗数和总面积的38%和55%;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违法用地问题相对突出,如交通沿线、旅游热点地区、城市周边等地;随着法治国土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不断规范。

  违法采矿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2015年,我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588宗,其中越界开采364宗,无证开采213宗,其他11宗;共罚款483.2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9.25万元,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10.7万吨,吊销许可证15个,行政处分9人。

  截至今年7月,我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412宗,其中,越界开采266宗,无证开采137宗,其他9宗;共罚款291.4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46.32万元,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12.42万吨,吊销许可证1个,申请强制执行4件。

  我省违法采矿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越界采矿和无证采矿是最主要的违法类型;我省的煤矿资源分布较广,埋藏较浅,容易开采,因此打击煤矿私挖乱采形势十分严峻;近几年我省通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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