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张蝉

若要说到做公证,我们接触最多的可能就是“财产公证”了,但财产公证究竟是什么,公证又是如何进行的,我们又知道多少?
其实,“公证”的背后有一个庞杂的体系,虽然它存在的历史并不悠久,但拥有“法定地位”是不争的事实。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即将迎来颁布十周年纪念日,十年间,《公证法》不断地成长和蜕变,渐渐走入公众视野,“为百姓服务”的特质体现得愈加突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006年3月1日,这段话写入《公证法》总则,预示着“公证”法律之路的开启。在《公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云南省公证协会会长周海春、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副处长邓紫竹带领我们,一同开启“公证”的大门。
知识普及:公证知多少
公证:是一种司法证明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的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最主要的职能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证看似深奥,但其实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在民事领域,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明确遗产的继承和分割关系,从而完成家庭内部遗产的传承;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也会借助公证的方式,对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进行确认;在权利保护方面,如果名誉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公证来保全、固定相关证据,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说,公证与我们每个人的一生息息相关。
公证:是一种国际惯例
与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其他文书类型相比,公证处的文书能够突破国界的限制,在国外,公证文书同样有效。
按照国际惯例,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率。例如,当我们到国外旅行,需要租车时,由于驾照在国外无法使用,开车受到限制,这种情况下,只需在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书,证明驾照是真实合法的,便可带着公证书在国外办理租车手续。
公证书:程序审查最后结论
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公证”,都是以公证书或以现场宣读公证词的形式出现的,那么,公证的结论是如何形成的?
一般而言,公证是通过办事程序审查后得出的最后结论,公证的结论或结果则以公证书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在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守法律,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手续后,要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对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提供证明材料的真伪、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符合出具公证书的条件后,才会作出结论,并正确使用相关法律,制作公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可以说,公证书是一种司法证明文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3大效力,按照国际惯例,域外公证书在境外使用时还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书具有权威性、可靠性、适用性、通用性的特点。
公证十年成效显著
公证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公证法》颁布十周年,对于公证人和公证工作而言,在循序渐进中有了不小的变化。
周海春表示,如今的公证改变了过去单一简单的格式化证明方式,深入到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证与科技的结合也愈加紧密。“一方面,公证机构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建立了业务办证和软件系统,同时利用科学技术和设备,辅助办理公证,极大提高了办证效率和质量,在公证行业内做到了公证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另一方面,部分公证业务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申请办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平台。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周海春说。
邓紫竹认为,过去,公证行业存在“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但随着《公证法》的贯彻实施,公证行业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利民、惠民、便民”已成为所有从业者的信念。面对嘈杂的环境和烦琐的提问,公证员都能做到耐心、细心、热心、贴心,真正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体现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的提升。
公证深入民众生活
《公证法》颁布十周年,可以说,公证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公证书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其法律效率也越来越得到充分体现。
周海春认为,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不仅仅办理相应的证明事项,还会主动要求公证机构提供与证明事项相关的延伸法律服务;在社会公众中,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采取保全证据的方式固定证据预防纠纷发生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习惯,这一做法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认可和采证,在保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从侧面提升了公证书的法律效率。
改进公证纠错补救体系
即使公证具有无限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赖,但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综观过去的十年,《公证法》在纠错补救体系中,也在不断地改进。
对出现公证书错误、公证书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请复查;对不予撤销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投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于公证机构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因公证错误造成损失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证处予以赔偿。
以案释法:生活处处有公证
买卖二手房 公证来帮忙
【案例】
王先生为改善住房条件,想新购一套二手房,便通过网络渠道,与房东赵女士达成购房协议,房款为80万元,一次性付清。此后虽然达成协议,交易却“卡壳”了。
“卡壳”的原因,是双方都不放心对方:是该先交钱还是先过户?双方互不相识,如果交了钱后不过户,或是过了户不付钱怎么办?80万元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可能是一辈子的积蓄,加之房产交易的诈骗新闻不断曝出,买卖双方都为房款支付问题犯了愁。
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在相关人士的指点下,王先生和赵女士来到了昆明市民信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赵增红向王先生和赵女士讲解了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告知他们按照昆明市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房产交易申报受理7个工作日后方能领取过户后的新房产证。
对于王先生和赵女士的“两难”问题,在公证员的提议下,他们选择了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资金监管业务的途径,即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将购房资金提存到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进行监管和支付,从而达到“买方领证、卖方拿钱”的效果,彻底免除双方的顾虑和风险。
【说法】
对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疑难杂症”,周海春表示,在房产交易方面,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资金监管业务。“如果交易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当事人的钱仍然在公证处的公众账户中,将一直由公证处进行监管;如果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待双方争议解决后,再根据解决的结果决定监管资金的去向。因此,资金监管最大的优势是能确保资金的安全,无论是协商、或是判决结果出来后,资金都是可以实际执行的。”周海春说。
邓紫竹表示,资金监管业务是公证处的延伸服务之一。公证机构办理资金监管业务,最大的优势是规范、安全和专业,而买卖双方申请办理资金监管业务的最大好处,则是可以避免房屋交易的风险,保障双方的安全。
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资金监管业务是否存在难度?周海春表示,办理资金监管业务非常简单,只需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同时,向公证处提出资金监管的申请即可。公证处受理以后,会指导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资金监管的条款和内容,买方将购房资金提存到公证处专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双方共同委托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缴税收以及领取产权证支付房款等工作。当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办完后,办理和领取产权证、支付房款等其余事项,就全部由公证处来完成,而作为买卖双方,只需等待领取产权证和房款即可。
赋予遗嘱亲情温度
【案例】
2015年1月,昆明市民信公证处接待了50多岁的李先生,他是前来做遗嘱公证的。据了解,李先生有过5段婚姻,和现任妻子感情很好,在他身患绝症时,妻子不离不弃,甚至放弃事业悉心照料他。自觉时日无多的李先生担心去世后妻子的生活没有保障,便想把全部财产留给妻子。
公证员很快为李先生办理了遗嘱公证。但两天后,李先生打来电话说公证员把遗嘱公证办错了,使妻子产生了误会。原来,李先生的妻子对遗嘱及遗嘱生效等问题不了解,怕遗嘱失效,从而产生了误会,认为丈夫不够爱她,不愿立即办理相关手续。随后,李先生和妻子一同来到公证处,经公证员向他们解释公证遗嘱的概念、法律意义及时效性后,才让夫妻俩消除了误会。
随后,由于李先生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李先生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做了一份“温情遗嘱”,在立遗嘱的同时,录制了一份视频,讲述了要把房产留给现任妻子的原因,以及教导子女之间应如何处理关系等,让原本冰冷的遗嘱有了亲情的温度。
当这份“温情遗嘱”公布后,李先生的妻子和子女颇为感动,家庭关系没有出现恶化,反而变得更加和谐、宽容了。
【说法】
生活中,子女为争财产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亲情的流失所带来的情感伤害只有当事人才能体会。对于老人来说,一辈子的积蓄如何在子女之间平衡,也是一个问题。面对遗嘱的那些事儿,公证处又一次创新,为其披上了温情的“外衣”。
2015年,云南省公证协会在全国公证行业中首先推出“温情遗嘱”这一理念,让当事人在办理遗嘱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财产传承背后的情感因素,指导当事人在遗嘱中增加情感的内容和形式,让遗嘱不再只是冰冷的财产处分条款,而是亲人、家人、亲情的归属和传承。
周海春表示,与常规遗嘱相比,“温情遗嘱”的温情体现在2个方面: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指导当事人加入对家人情感的嘱托和期望,以及后事安排的内容;设立“亲情嘱托”录像环节,是让当事人留下一段影像,记录其对家人和亲人的情感和嘱托,并对遗嘱和亲情嘱托的影像资料进行保管,以便为后续遗嘱的执行提供全面的协助。
而对于“温情遗嘱”的法律效力,周海春表示没有必要为之担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确认继承权有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法》和《继承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此外,《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即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
邓紫竹表示,自“温情遗嘱”推出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在2015年,仅昆明市的一个公证处就已经做了525件温情遗嘱,不少当事人在回顾自己的一生、梳理人生情感时,说到动情处往往会潸然泪下。因此,温情遗嘱体现更多的是人性的本真,而非生硬的法律条文。”
“公证钥匙”解开取物难题
【案例】
2015年4月,宋先生来到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称其母亲几天前过世,但母亲生前提到过的一个保管箱却无法找出。宋先生说,母亲生前提过,曾在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存有一个保管箱,但并没有告知具体情况。宋先生的父母早已离异,母亲也未再婚,外公、外婆早已过世,对于保管箱,他只听母亲说起过,而银行保管箱的保管凭证一直由母亲保管,现在也找不到了。
如今,宋先生在不知道具体位置和凭证号码,又不知道箱内存放何物的情况下,想要把母亲遗留的保管箱取走,存在一定难度。
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首先和银行进行了沟通,通过出具书面的查询函,核实清楚保管箱内物品的准确信息,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资料,明确了宋先生和母亲的关系,确认了宋先生具备开启保管箱的资格。最后,在现场开启时,由宋先生、公证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一一清点、记录保管箱内的物品。在出具清点保管箱内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书、继承和保管资格公证书后,宋先生领取了保管箱内的物品。
【说法】
想要取一件毫不了解的物品,没有相关证件、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物品保管处就很可能会将你拒之门外。这种情况下,公证就会变成解开难题的一把“钥匙”。
周海春表示,在该案例中,公证处人员的具体操作过程也存在困难:由于宋某不能提供银行保管箱的保管凭证,如何证实其母亲确实在该银行存有保管箱,而银行本身对客户又负有保密义务,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完成前期的查询核实工作;保管箱开启后里面会有什么,物品中会不会有遗嘱,又会不会有违禁物品;保管银行对开启保管箱的规定和要求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启保管箱,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取得保管物品等。
但是,公证处凭着3份公证书圆满解决了问题。周海春表示,公证书在处理类似问题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亲属关系公证书,在保管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直系亲属才有资格开启保管箱,所以公证处要为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二是清点保管物品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物品的具体情况要提前做公证;三是继承和保管资格的公证书,当物品清点后,并不意味当事人就能得到物品,只有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继承和保管的资格公证书后,当事人才具有继承人和保管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