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要离婚,请你们帮帮我!”
说话的是个二十多岁的女子,站在办公室门口,满眼疲惫。跟在后面的是个年纪相仿的小伙,和他的母亲。
曾经,我因工作需要,主持调解了这样一桩略显“奇葩”的婚姻纠纷。
云南省某县某镇某村的女青年徐某,27岁,2015年9月在昆明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乡某村的同龄男青年叶某,随后跟着叶某回其老家生活了一个多月。然后徐某就怀孕了,当时已孕5月有余。但是,她觉得叶某没多少本事,未来的婆婆不好相处,叶某又只会听母亲的话,没有主见,她不想和叶某过下去了。所以,徐某找到我所在单位,请求调解两人之间的纠纷。徐某要求离婚,让叶某拿一万元钱给她把孩子做了,之后“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 两人从此互不干涉,再无瓜葛。
其实,徐某说要离婚,但是她和叶某既没有举办婚礼,更没有办理结婚证,两人连婚姻关系都不存在,又何来“离婚”一说呢?
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美好意愿,我是苦口婆心,努力劝和。叶某和他的母亲也坚持说,大人和孩子他家都要,请求徐某一同回家生活,双方父母见个面,然后订婚,办婚礼,登记结婚,该有的礼节他家都接受。但是,徐某坚持要把孩子做掉,不愿再和叶某一起生活。
最后的结果是不欢而散:面对一个不能成为其妻子的女人,叶某当然不可能再出钱给她打胎。而徐某也只能自行承担因无知种下的苦果——把孩子做了。然后,也许运气爆棚寻到个好人家嫁了,也许遇人不淑一生颠沛流离。
让我意外的是,27岁的徐某,怎么说也算是大龄女青年一枚了,怎能还像个十几岁的小姑娘一样不懂事?没有一纸婚书,就和一个才认识几十天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还怀了那个男人的孩子。姑娘,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裸奔”的婚姻,你怎敢要?
作为一名曾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我也想在此提醒姑娘们,无论你和那个男人有多相爱,无论他对你有多好,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许你会说,我们是经过“三媒六聘”的,请了多少桌宾客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都认可我们就是夫妻了。但这并不是法律层面的婚姻,你与那个男人只是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说,我们虽然没有办结婚证,但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们是事实婚姻呀!
那到底什么是事实婚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就是说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4点: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亲爱的姑娘,请你为自己的人生负责,穿上法律赋予你的婚姻的外衣。这件衣服也许不华美,但一定厚实,温暖,关键的时候能为你遮风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