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海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辖区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怀抱儿童的违停女性车主的阻挠。一名民警在控制女子的过程中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引起网上舆论不满。上海市公安局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而涉事女子张某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警方对张某作出警告处罚。
日常生活中,违法停车的行为时有发生,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例子也有不少。本期《以案释法》,本报记者通过3个案例解析,关注拒不配合执法将面临的处罚。
案例1:夫妻违法停车 辱骂交警被罚
8月23日,普洱市思茅城区一对夫妻违法停车,民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时,这对夫妻不仅不听劝说,还一直辱骂交警。在交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中,涉事女子一直挡着车牌,不允许交警对违停车辆进行照相取证,并威胁要投诉,甚至称要开车撞交警。
无论交警如何耐心劝说,夫妻二人依然未停止辱骂。涉事男子还拉开交警的反光背心,拿出手机拍摄交警的警号。最终,这辆违停车辆被随后赶来的交警扣押,车主也被带到交警大队接受教育,当事人将受到驾驶证扣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
案例2:无证驾驶冲卡 殴打民警被拘留
7月11日,元谋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在路上设卡例行检查,一辆红色摩托车试图冲卡,被民警截停后掉头逃离,骑出一段距离后被民警追上。民警依法让驾驶人熊某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熊某不但不出具证件,还言语侮辱、威胁,甚至对民警动了手。随后,民警依法将熊某控制。
经讯问,熊某交待,其多年前由于醉驾被判刑,并被吊销了驾驶证,之后便一直没有再考取。当日其是为了逃避处罚,才动手打了民警。目前,熊某因涉嫌无证驾驶、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酒后朋友互殴 民警处警遇袭
8月23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因为暴力抗拒执法,两名“90后”小伙坐上了被告席。
该起案件发生在昆明市桃源街一家KTV,事发时是凌晨2时许,监控录像显示,当时,三四名警务人员在过道里处置一起纠纷,随后几名男子与民警发生拉扯推搡,灰色上衣男子挥拳打向一名警察,期间自己站立不稳倒地。随后,倒地的灰衣男子又抓住警察的脚,想要扳倒对方。见同伴倒地,旁边身穿白色衬衣的男子朝着警察就是一拳,双方推搡拉扯成一团,现场比较混乱。因为几名当事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只好对几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公诉人表示,该案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处置民警是否文明执法提出了质疑,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刀某、罗某有期徒刑1年。
【释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