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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搬迁 消费者退卡遭拒 法院判决退还余款及利息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4日 09:14:45

  全民健身时代,选择去健身房锻炼的人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会选择办理会员卡的方式健身,而因为要求提前退卡退费与健身机构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请解除会籍合同、退还会费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

  办卡两年 健身房搬走

  2015年3月,家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的林女士在家附近的某健身中心九亭店办理了一张5年的个人会员卡,并签订了一份《入会申请表》。申请表上载明,该会员卡仅限在该健身中心九亭店使用,并附了九亭店的具体地址。

  然而,2017年6月,该健身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林女士,因经营需要,九亭店将于2017年9月底左右搬离现在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承诺,可将林女士的会员卡免费升级为区域通用卡,在会员卡的有效期内,林女士享有在该健身中心其他门店使用该卡的权利,且在会员卡到期后,林女士还可免费延期使用半年。

  林女士当初选择该健身中心的主要原因就是离家近,因此林女士多次与健身中心协商退卡退款事宜,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林女士将健身中心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健身中心在收取预付款后,理应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但该健身中心九亭店实际只经营至2017年9月底,其后便停止经营并搬离,故要求解除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入会申请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林女士要求健身中心返还剩余的预付款32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200元预付款自办卡之次日起至今的利息。

  健身中心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称根据《入会申请表》背面有关会员条款中的约定,林女士不可单方解除合同。健身中心认为,该中心九亭店的确已经停止经营并搬离,但健身中心已在公告中提供了解决方案,林女士可以到健身中心其他门店继续接受服务;同时,九亭的新店开店事宜也正在进行中。

  对于林女士计算的卡内尚余预付款3200元及余额的计算方法,健身中心没有异议,但不同意退还;对于林女士主张的利息,健身中心不予认可,表示即使要支付利息,也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

  不能提供服务 健身中心退款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健身中心收取林女士预付的服务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根据健身中心向林女士发放的会员卡记载,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有明确约定的,即该健身中心九亭店。现在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故林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的解除之日,由于林女士并未在提起此次诉讼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健身中心解除合同,故应以法院向健身中心送达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合同的解除之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林女士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健身中心因不能提供服务,应当返还林女士所对应的预付费。林女士主张目前尚余预付费3200元,健身中心对此金额无异议,据此,法院确认健身中心应将该款项退还给林女士

  同时,林女士的利息主张并无不当,健身中心还应承担上述预付款的利息。但林女士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有误,健身中心应以上述退还的预付款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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