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先天性智力障碍残疾的小龙有一套父母留下的房产,但是他却长期住在小区的垃圾房内,属于他的房子被莫名其妙地卖给了别人。当小龙的法定监护人找上门时,买方辩称房屋买卖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日前,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小龙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龙也没有将系争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能力。
出生患残疾 生活难为继
由于小龙特殊的残疾情况,为了让其能继续生存,小龙父母在去世前将名下一处房产留给他,供他居住生活。小龙还有两个姐姐小霞和小莉,但两人均居住在外地,平时难以照料小龙的生活起居,小龙只能靠捡垃圾维持生活。鉴于小龙的情况,经居委会指定,小龙的姐姐小霞成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前段时间,小霞从外地来上海看望小龙,发现他并没有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而是住在小区垃圾站旁边一处自行搭建的小破房内。大惊之下,小霞赶紧询问小龙是怎么回事,小龙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小区里有个叫小新的人对他很好,经常请他喝酒吃肉。
小霞了解到,小新是小区的维修工人。随后顺藤摸瓜,小霞还发现了更为严重的情况,原本属于小龙的产权房老早就不是弟弟的了。
易主无人知 辩称是赠与
经过多方调查小霞发现,小龙在2013年4月与小新的儿子小洪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5月时,该房屋的产权人已经变成小洪。对此,作为姐姐的小霞和小莉完全不知情。小霞表示,作为小龙的监护人,自己从未得到过通知,也未收到过小洪支付的购房款。询问小龙,小龙对此也是一问三不知,对于如何将房屋出售的情况更是毫不知情。
作为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小霞将小洪起诉至法院,以小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小龙与小洪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成小龙。
经法院传唤,小洪答辩称,小龙只是智力比正常人低下,实际上是有分辨能力的。前几年,小龙一直靠替人修车维持生活,垃圾站旁的房屋也是小龙以前自行搭建的,他一直居住在该处。小龙的两名姐姐平时对其关心较少,是小洪的父亲小新一直帮忙照料小龙的生活起居。小龙在一次酒后表达过要将房屋赠送给小新,由小新给他养老送终的想法。
对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小洪表示自己并未实际参与办理相关手续,都是小新操作的,他也未支付过该房屋的购房款。但系争房屋原来是公房,在购买成产权房时,是小新出资帮助小龙购买的,购买房屋的相关合同、纳税申报表、交款书等材料都在小新手中。
鉴定明实情 法院来“说理”
庭审中,为查明小龙的精神状况,法院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鉴定单位认为,小龙在2013年4月发生房屋买卖事宜的时间段内,不排除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小霞和小洪都表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小洪也表示愿意将房屋返还给小龙。但他认为,小龙应就房屋购买成产权房时,小新的垫资及他照顾小龙的费用予以补偿。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情况,法院到小龙所在小区的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居委工作人员表示,小龙平日靠收废品为生,目前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再进行废品回收,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拮据。
经过庭审及一系列取证工作后,法院认为,根据小龙的精神鉴定结论,不能排除在2013年4月进行房屋买卖时,小龙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小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患有精神疾病多年,他不足以理解出售房屋的行为会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不具有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龙与小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没有与监护人共同生活,其法定代理人对房屋出售一事并不知晓,且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关于小洪自述中,小龙的房屋买卖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同样因小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将系争房屋赠与小洪的行为能力。
至于小洪所说的在公房买卖过程中曾为小龙垫资,房屋返还后小龙应予补偿的意见,因不属于案件涉及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应另案解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龙与小洪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