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3日,安徽省桐城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鲍某因盗窃轿车后视镜镜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9月2日至12日,鲍某先后驾车来到合肥、六安、桐城、安庆等地,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取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并在轿车上留下一张标签纸,注明找回镜片要加的QQ号码。
一旦被盗车主加了该QQ号后,鲍某便让车主按照指定的数额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赎回被盗的后视镜镜片。经查明,鲍某共盗窃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20起,被盗车主通过微信转账赎回镜片10起,经鉴定,盗得财产价值共计323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地采用撬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236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的亲属已代其将被盗车主支付的赎回款全部退还,被盗轿车后视镜镜片大部分现已被追回,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被告人行为符合盗窃特征
在庭审中,鲍某辩称其中10起赎回后视镜镜片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而非盗窃罪。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财类犯罪,但二者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侵犯他人财产,而敲诈勒索罪则以公开的方式向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发出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手段,且这种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行为人将要对被盗车主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以此达到行为人预想的恐吓被盗车主的目的。
此案中,鲍某撬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相对于被盗车主来说行为都是秘密的而非公开的,被盗车主支付钱款赎回后视镜镜片是在其财产已被被告人鲍某侵犯的情况下实施的,鲍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法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