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花31万元买了辆二手捷豹车,销售商承诺车况和新车差不多,有问题退一赔三。谁料该车曾出过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二手车销售商除退还消费者购车款31万元外,还要按车价款3倍赔偿原告93万元及其所支付的机动车商业险10478元。
【案件】31万元买到一辆事故车
2017年10月,李女士花31万元在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在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该公司承诺该车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另质保该车发动机、变速箱2年或2万公里。
使用没几天,该车安全系统出现故障,李女士把车开到捷豹4S店保养,发现这辆车曾经大修过。李女士委托安徽车侦探汽车公司进行检测,结果为:该车曾遭受重大碰撞事故,车左前部纵梁有碰撞变形维修痕迹;主副安全气囊均更换过。李女士又在平安保险APP上查到,案涉车辆于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G72厦蓉高速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维修理赔费用高达14.37万元。
李女士认为园江汽贸公司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1万元,赔偿3倍车价款,并承担保险等费用。
庭审中,被告园江汽贸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出售前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被告也不知情,不存在主观上欺诈原告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信息,被告公司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未将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告知原告,并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其行为显然构成欺诈。李女士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3倍损失,合法有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隐瞒涉案车辆为事故车,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告是否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3倍车款的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丁雷分析,双方自愿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另质保本车发动机、变速箱两年或两万公里。”该约定的实质是关于被告对案涉车辆的质量保证及违反该保证时被告所应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责任的约定。
现李女士主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信息为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机动车应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就案涉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法院对原告关于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丁雷说,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告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却在案涉《汽车销售合同》中保证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女士依据该规定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3倍损失93万元,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