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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带来的一堆烦恼 律师:相关条款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18:08:36

  现如今,房价越来越高,买房子也成了人们的一件“终身大事”。因为被延期交房,交房后房屋又出现了种种问题,市民黄先生和开发商对簿公堂,然而打官司的结果却让他始料未及。

  买房买来一堆烦恼,相信还有不少业主有黄先生类似的遭遇。那么,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应该以什么为准?房屋验收合格的标准又是什么?开发商逾期90天以后的违约金,法院为什么不按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三来判决呢?对此,记者请律师进行了解读。

  一审

  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

  2015年4月,黄先生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昆明市龙泉路的房子。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5年12月31日交房,但因资金紧张,房子迟迟不能交付。

  2016年8月,黄先生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黄先生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90天之内的违约金4500元, 对此他没有异议。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一审判决把逾期90天之后的违约金从每日万分之三减少到每日万分之一,已经低于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此外,在诉讼期间,案涉房屋一直没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所以黄先生上诉到昆明中院。然而,昆明中院驳回了黄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

  认定房屋达到交房条件

  不久后,黄先生接了房,并搬进这套房子居住。然而,坐电梯被困、隔三差五跳闸,种种遭遇让黄先生怀疑房子根本达不到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小区使用的仍是施工用电。为此,黄先生还带着记者到小区地下室“探了险”,配电室还没有启用,穿过乱七八糟的电线,没上锁的变电箱里,很多电线都裹着黑色的绝缘胶布,有的还有火烧过的痕迹。

  “商品房是一个整体性的东西,不是说只有一个框架或只有一个柱子就行,还要包括水、电、消防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开发商提供的五方验收记录实际上只是一个单项工程验收,只是对主体工程的验收,而没有提供其他工程验收的资料。”另一名业主顾先生说。

  那么,该商品房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呢?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中找到了答案。

  二审中,开发商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该小区8栋建筑已于2016年10月28日完成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查五方验收,已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法院予以确认。

  而黄先生等业主认为,开发商所谓的验收只是内部验收,小区没有经过质监、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验收,也没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因此,黄先生向昆明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律师

  合同未约定 法院不支持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建明告诉记者,黄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是老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也就是格式合同,其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其实也就是指包括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和勘查在内的五方验收合格。

  开发商在二审时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包括了这5个单位的验收合格意见,确实能够证实房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苏建明说,业主们心目中的交房条件,其实是指整个项目经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登记。但这样的条款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

  至于违约金的比例问题,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房90天以内的,开发商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后,开发商按照业主已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乘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但在黄先生的诉讼中,违约金的标准被调整为万分之一。对此,苏建明表示,在类似案件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房屋的面积、楼层、付款方式及开发商的经营情况等情况,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综合裁量。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谁违约就惩罚谁;同时,违约金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填补的性质,也就是违约一方给守约一方造成了多大损失,那么违约金就刚好要把损失弥补上,我们叫填平原则。”苏建明介绍,目前省住建厅已经发布了新版《商品房购销合同》,里面的条款和原来版本相比,约定更细更具体,也更能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苏建明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所签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购房者更要字斟句酌,仔细理解每个条款的含义,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商品房是我们一生中购买的最大重量级商品,因此,在购买商品房签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认真看清《商品房购销合同》,如果还不能满足自己的意愿,可以和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苏建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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