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旅客的消费热情,不少航空公司推行旅客会员制,以积分形式奖励出行旅客。然而,多数旅客对于会员积分逾期交易规则并非十分清楚,近日便因此引发了一起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会员积分逾期引发诉讼
蒋先生在2012年5月乘坐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航班时,应邀注册为“东航万里行”会员,并预留手机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累计会员积分27743点。2013年10月,蒋先生使用16000点积分,剩余11743点积分,其中9100点积分属于2013年度入账积分,按会员积分规则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9100点积分属于过期消费积分。
蒋先生就积分过期一事致电东航客服热线,客服回复称,东航没有规定要回电告诉会员积分如何处置,相关告知在官网上有,且有短信通知服务而蒋先生的会员账户没开通,短信通知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2017年8月,蒋先生因向东航投诉未果而提起诉讼。
对如何提醒告知各执己见
蒋先生诉称,对于自己积分逾期等事项,东航应当采用其预留的通信方式进行告知,而非事发后让其登录官网或下载APP查询。东航在积分即将逾期时,采取不联系、不提示、不告知方式,故意让其积分过期作废,达到盈利目的,导致其产生损失。要求东航返还其会员9100点积分对应财物; 赔偿其精神损失、经济损失9000元; 本案诉讼费、诉讼差旅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由东航负担,并登报道歉。
东航方面辩称,不同意蒋先生的诉请,要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在会员手册中详细告知积分有效期规则,并通过官网和手机APP公示方式向会员告知,不存在恶意欺瞒和随意处分会员权益的情形,积分有效期规则合理合法。其次,蒋先生对其积分失效完全知晓,其曾于2016年9月17日拨打东航热线电话,咨询其积分余额、有效期及兑换机票等事宜,客服明确告知其2016年底将有9100点积分过期,故东航对其积分失效方面已尽告知义务。而且蒋先生系商务旅客,对于会员手册完全熟知,其曾于2013年按照会员手册的积分转换和兑换规则将其信用卡积分转换为“东航万里行”积分,并利用16000点会员积分兑换机票一张并使用,因此,应视为其接受了东航的会员规则。
旅客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东航万里行”会员手册中设定积分有效期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被告在官网上对于会员手册进行常态化公示,告知内容明确;会员积分属于会员履行航空运输特定义务之后,航空公司单方对会员做出的奖励行为,被告对于积分使用设定3年的有效期并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本案中,被告举证通过网站常态化公示会员手册以及网页上发布积分有效期的通知提醒向会员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是否必须发送短信提醒,原告主张被告对积分提醒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发送短信服务制定有明文规章或者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负有注意义务,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9100积分、赔偿损失、登报道歉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