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沐浴场所沐浴时,将贵重物品放于更衣箱内,结果被盗。他将浴场经营方与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场已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判决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
浴客洗澡 更衣箱被撬
2017年1月11日14时许,李某到上海某沐浴公司的加盟店——上海某酒店经营的沐浴场所沐浴,工作人员将更衣室8221更衣箱提供给李某使用。当日19时20分许,李某再次到更衣室更换衣服,并将佩戴的手表放置于更衣箱内。19时30分许,李某发现该更衣箱被撬,其放置于更衣箱内的财物失窃。据李某陈述,失窃的财物包括玫瑰金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价值5.12万元,男式PRADA牌手提包一只,价值2980元,以及包内现金3000余元等。
李某与酒店方工作人员交涉后,向公安机关报了警。2017年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李某被盗一事立案侦查,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
之后,李某将浴场的经营方与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经营方上海某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5.7万余元,管理方上海某沐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沐浴场所经营方与管理方作为面向大众的服务单位,应当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在其放置财物的更衣箱被盗窃时,竟无工作人员发现,经营方的安全防范意识极差,导致其财物失窃,造成经济损失。
上海某酒店、上海某沐浴公司代理人共同辩称,酒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的更衣箱内张贴有告示,提醒消费者将贵重财物寄放于酒店方另行提供的贵重物品保管处存放,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将贵重财物放置于更衣箱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遭到犯罪分子撬窃。至于李某失窃财物的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尚在侦查过程中,故不同意李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上海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向原告李某提供的更衣箱并未存在质量瑕疵,且在提供的更衣箱内张贴了温馨告示,提醒消费者将贵重财物另行存放于贵重物品保管箱内,酒店的上述行为已经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李某存放在更衣箱内的财物遭窃,并非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存在质量瑕疵所致,而系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原告李某以其财物被窃系酒店未尽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之理由,实属苛刻,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李某据此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