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境内到境外,从线下到线上……近年来,居民理财手段日益多样,陷阱也无处不在。境外理财究竟靠不靠谱?如何才能避开P2P陷阱?购买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又有哪些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本期《以案释法》,法官梳理出金融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例,教大家如何避开金融消费“雷区”。
2014年10月,李某在某境外理财平台代理人余某的推荐下,成为该平台网站的注册用户,并向其账户投入资金5600余美元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1∶500。该理财平台由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运营,并未获得国内监管机构批准在境内开展外汇交易。
2014年10月13日,李某与余某通过往来邮件订立《共同投资协议》,约定李某为账户资金出资人,余某负责实盘操作,投资账户产生盈利的分配比例为李某占70%、余某占30%,交易带来的账户亏损责任由余某承担。同时,李某告诉了余某其账户的交易密码。
2014年10月至11月,李某账户频繁操作,本金损失了5100余美元。为了账户亏损之事,李某到余某的公司进行交涉,余某自认其从李某的交易中累计获得佣金约900美元。李某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赔偿投资损失51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1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费用。
法院认为,余某作为境外理财平台的代理人,较李某有更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能力,应当清楚涉案交易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仍继续鼓励李某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具有较大过错。
李某理应在投资前谨慎了解外汇交易是否合规、有无交易风险,但未作充分了解即贸然委托余某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自身也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判决,余某承担李某本金损失人民币1.9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余诉讼请求。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谨慎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目前,一些未获得国内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理财平台通过网络交易的手段,推出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在内的高杠杆、高风险产品,意图逃避金融监管。同时,这些境外理财平台所谓的“代理人”私下违规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佣金,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法官提醒,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对外汇保证金、境外理财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应予熟知,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谨慎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此外,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必须自身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抗风险能力,购买理财产品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准确了解意向理财产品特征、结构、风险因素、资金结算时间、购买和赎回规则等情况,切勿因心急贪一时利益而盲目听信“理财师”的花言巧语,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2015年夏天,赵某因身体原因提前退休在家休养。在小区散步时,邻居们总会聚在一起谈论投资理财的话题,赵某觉得其中的互联网投资平台不仅听起来很高端,且收益率很高,也不像股市那样复杂,不用天天盯着行情来操作。
在邻居的鼓动和介绍下,赵某在某金融信息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并先投入了10万元“试水”。前几个月,投资的收益都能正常到账,且收益率很高,赵某便又将剩下的10余万元积蓄投入该平台。
2016年初,赵某谎称要动手术,让儿子转账20万元,并随即将20万元投入该平台。但自2016年9月起,该公司就在网站平台上公告称“无法应对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并限制所有用户提现。
至此,赵某在该平台中尚有30余万元被限制提现,无法支取。而此时,经医院诊断,赵某必须要动手术,急用钱。无奈之下,赵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0余万元投资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要求该公司详细披露具体交易模式、借款人信息、风险备付金使用、强制配标进度等,并在赵某的申请下,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相关财产。
随后,该公司与赵某达成庭外和解,该公司先期兑付赵某一半投资款15万余元,剩余部分于1年内分3期向赵某兑付。赵某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醒】 擦亮眼睛避开“雷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金融消费者在投资该类平台时,务必要擦亮眼睛,认真辨识。
法官提醒,投资前,金融消费者一定要了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就是中介平台,其仅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撮合交易,自身不作为借款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这是其与线下理财公司的本质区别。当然,P2P网络借贷负有严格审核、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的义务,确保信息真实。
投资时,金融消费者要甄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综合实力,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登记情况,关注平台网站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核实平台资金托管信息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等。同时,金融消费者还可以从平台待收金额、新增借款、投资金额及投资人数等4个关键维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综合考察,识别其安全性。
此外,金融消费者须对“一对一”借款人的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如借款人的年龄、职位、收入及单位属性等一系列基本信息,以防止底层资产系高风险垃圾企业债,优先选择购买有独立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增信的产品。
由于借款人要承担平台管理、担保等费用及投资人的收益,故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借款人支出成本越高,未来的清偿风险也越大,金融消费者应对收益率有合理预期。
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于某介绍,樊某投保了该公司分红型两全保险。于某介绍时称,该保险产品为5年期,期满后连本带息可取,超过银行利息,比国债利息要高。
然而,樊某拿到保险单时却发现,上面记载的保险期限为10年,于是特别就此询问于某。于某在保险单下方空白处手写“保证存满第6年取”并签名。此后樊某按期交纳保费,合计交费5万元。
保单生效后的第6年,樊某在办理保险贷款时,保险公司大堂经理告诉他,该份保险要存满10年才到期,此时支取只能按照退保处理,仅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和红利。按保单背面的现金价值表计算,6年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为48240元。
樊某认为,于某隐瞒了该保险的10年期限,并误导自己,已经构成欺诈,遂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退还5万元保费,并支付15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存满第6年取”的核心内容是承诺本息在6年期满后可以取出,保险公司作此承诺时并未隐瞒保险期限为10年,此点可由投保单、保险单记载予以佐证,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有欺诈的故意及实施了欺诈行为。
同时,樊某亦承认购买该保险产品是期望5年后取出本息,该保险产品非银行理财,兼具风险保障和投资收益的特征,樊某作为曾有保险购买经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所认识。
因此,法院不认定保险公司欺诈,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不要求终止。2016年11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樊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选择保险产品应审慎
保险公司产品种类众多,分红险、万能险等保险理财产品在宣传广告上设计简略,风险提示不显著。部分保险业务员出于赚取高额佣金的利益驱动,在推销产品时口头夸大分红和收益,模糊保险合同性质和内容。
此类行为是否构成金融机构欺诈,要区分其是否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欺诈的内容是否属于金融服务的实质内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金融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审慎,可以去保险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产品,或咨询熟悉产品的相关人士,不能盲目听信保险业务员的口头介绍和承诺。
对达成的保险合同文本,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免责和限责条款、违约责任、分红条款等重要事项的约定。有些寿险类产品设有3年以上的交费期限,且每年须交足一定金额,如果提前解除退保,只能得到保单的现金价值,经济损失较大,投保时应对投保年限和交费总额予以关注。
同时,投保人要注意用好保险合同规定的10天犹豫期,在这10天内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另外,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时要适度,注意审视己方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违约行为,不宜简单地将一切责任均归咎对方,或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避免因维权失当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