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一名驾校学员曾某驾驶教练车临时停车开门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宋某撞倒受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和驾校共同赔偿宋某10.2万余元,曾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开车门撞倒路过电动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1时许,驾校学员曾某驾驶教练车沿成都市温江区锦绣大道行驶,车辆行至锦绣大道南段时,曾某临时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时,曾某未认真观察,与宋某驾驶的直行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宋某受伤。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车教练吴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学员曾某无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宋某无责任。
肇事车辆系被告成都市金泰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教练吴某为金泰马公司员工。该教练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正确,应为合法有效。
被告吴某系金泰马公司助考员,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由金泰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教练车是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考试车辆,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辆投保时已审核车辆使用性质,且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泰马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为被告金泰马公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