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国家全面放开生育二胎政策后,二胎生还是不生,成了大多数家庭都在考虑的问题。近日,有网友在浙江义乌某论坛上贴了一份丈夫与妻子的“二胎协议”,引起广大网友热议。
生二胎夫妻订立协议
在这份协议的第一段写着:“乙方(妻子)应甲方(丈夫)要求生育二胎,特立此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甲方答应乙方在义乌购置房产,写乙方一人名字,且放弃房产所有权;如违约,甲方离婚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乙方。乙方怀孕期间,甲方要陪乙方做定期产检,经常陪乙方散心,甲方无事不得晚归,如违约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交纳罚金。
此外,乙方怀孕期间,甲方在无工作时要积极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如拖地、做家务、洗衣服、做饭等,宝宝出生后甲方有义务和责任照顾宝宝,履行喂奶、换尿布、哄宝宝睡觉、讲故事等义务,如违约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交纳罚金。乙方要求必须在月子中心坐月子,如违约罚甲方10万元当作坐月子的费用。
违约赔偿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看到这份协议后,网友们纷纷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觉得这份协议没有用,也有人觉得两人这段婚姻岌岌可危。
此类二胎协议或夫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甜表示,首先,关于财产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上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如果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在自愿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约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这类约定出于非自愿甚至胁迫的情形,那么类似“净身出户”的约定恐怕会因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显失公平而不被法院支持。
其次,关于生育二胎的约定。生育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并不能用类似“二胎协议”的形式来约束。作为女方,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以罚款甚至离婚后净身出户的“约定”来约束女方生育,恐怕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当然,如果男方确实想要二胎,而女方以流产等方式威胁,甚至私自堕胎,男方可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最后,这份“二胎协议”中的很多条款,如陪同产检、更换尿布等细节约定本就是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助的义务,抚养子女更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共同的法定义务。
这种因为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要求违约赔偿一般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更加不是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