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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假货 何时"假一赔三" 何时"假一赔十"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9:09:52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听到“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这两个赔偿方式,同样是买到假货,为啥赔偿方式还不一样呢?本期法律服务通过下面的两个案例,为您揭开谜底。

  案例一

  买到假手机获赔3倍
 
  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在一家手机专卖店花2000元购买一部手机,但买回去没到半个月,手机就总是出现死机的情况。经鉴定,该部手机为假冒产品。
 
  于是,王先生将手机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买手机款2000余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专卖店将假冒产品卖给王先生,构成销售欺诈,遂作出了支持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

  超市食品过期 被判赔10倍
 
  去年五一节期间,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挞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500余元。
 
  回到家后,李女士发现这些商品在购买时均已经过了保质期。在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李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超市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遂判令超市返还李女士购物价款50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余元。
 
  说法
 
  商家欺诈赔3倍不安全食品赔10倍
 
  “假一赔三”针对的是商家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案例一中,手机专卖店卖给王先生的手机是假冒产品,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对其作出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假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超市具有销售食品的资格和经验,有义务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超市将过了保质期的巧克力、蛋挞卖给李女士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于是,法院作出了“假一赔十”的判决。
 
  当然,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也可要求其履行承诺。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其实质就是承诺了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如出现违约情形就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承诺履行;约定或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综上,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商家有过“假一赔十”的明确承诺,就能够要求其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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