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在某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后,因多种病症最终死亡,范某家属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1万元肾源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范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
患者死后家属要退肾源费
2016年3月,范某因尿毒症到某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术后移植肾功能延迟恢复;同年11月,范某再次到该院住院,被诊断为肺炎、移植肾功能不全、菌血症、低蛋白血症等10余种病,1个月后死亡。
范某家属称,该院医生王某告诉他们,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体支付肾源费。于是,范某家人在范某肾移植手术前,向该院支付了肾源费35万元,后来医院退回14万元。范某家属要求医院退还21万元肾源费及利息。
范某家属当庭提供电话录音,内容为涉案医院和王某对范某家属说明要给供体35万元,但并未说是买肾,因买卖肾脏是禁止的。
涉案医院与王某提交了器官捐献流程及红十字会网站新闻,称红十字会拟以经济补偿刺激器官捐献,但范某家属对此并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导自愿、无偿的器官捐献原则,明令禁止器官买卖,但并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对供体家属自行进行补助。经审查,涉案医院已完成应尽义务,故判决驳回范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范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某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将21万元用于此次医疗,应该返还。
释法
医院已履行应尽义务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范某家属自愿申请为范某做肾移植手术,且涉案医院已向其告知要获得肾源需向供体提供部分经济补偿,范某家属同意并自愿将35万元交付医院。
此笔款项是对供体的经济补偿,涉案医院在收到相应费用后,为范某寻找到肾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并将多余金额返还给范某,用于支付住院押金。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涉案医院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范某家属要求返还肾源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