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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邻里矛盾在水管中投毒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3年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8日 18:22:35

  近日,贵州毕节市赫章县检察院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依法提起公诉,并获得赫章县法院支持,犯罪嫌疑人姚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

  发生矛盾纠纷后投毒
 
  野马川镇的姚某与同村周某发生矛盾纠纷后,将农药颗粒物用自来水勾兑后,倒入周某家的饮用水管中。周某于当日蓄水时,发现水缸中有异味后报警。民警经调查,认为姚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姚某到案后对自己的投毒行为供认不讳。
 
  赫章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姚某的投毒行为导致周某一家及同用一根水管的许某甲、许某乙家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已触犯《刑法》第114条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赫章县检察院对姚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后,赫章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
 
  释法

  该罪成立不须多数人中毒
 
  赫章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依照《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该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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