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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外传内部保密资料 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元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13:07:18
 
  2017年夏天,江某收到一纸诉状,前东家某公司把他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原因是江某在任职期间向外泄露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内部刊物。
 
  这样的诉讼理由让江某觉得难以理解,巨额的索赔金额更让他无法接受。于是江某聘请律师,与老东家对簿公堂。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情

  商业书籍出现公司保密资料
 
  法庭上,某公司提出,该公司在图书市场上发现了一本以该公司为原型的商业书籍,书中引用了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内部刊物及相关信息作为素材,而这些都是该公司明确标注保密等级为“秘密”的文件。
 
  该公司询问该书作者余某发现,泄密人竟是已经离职的前员工江某。余某说,她与江某是校友,江某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将该公司的《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刊发给了她,并对她提出的包括该公司组织架构在内的公司管理和运营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解答。
 
  某公司认为,江某入职时即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而公司已明确标注《某管理办法》的保密等级为秘密,江某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将公司列为保密的文件泄露,并导致大规模公开出版发行,对该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江某应向公司赔偿各类损失30万元并向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某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前职员赔偿逾万元
 
  在荔湾区法院进行的一审庭审中,被告江某的代理律师到庭辩称,江某从未为获取利益而向出版社及书籍作者泄漏秘密及发送相关文件。而且,就算江某被认定发送过相关资料,也不能认定其对某公司造成了30万元的损失。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入职时与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对该公司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等负有保密义务。综合案件证据及庭审情况,江某确有将该公司内部资料泄露给余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未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标准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某公司也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商誉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无证据证实江某从中获利,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某公司赔偿公证取证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合计1.06万元,同时驳回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注意履行保密义务
 
  法官表示,该案中,江某认为自己仅是基于善意和人情,“帮助”校友余某收集写作素材,才将某公司标注为秘密的文件等提供给余某写作出书,未收取任何好处。但其忽略了自己与前公司的保密约定,结果招致官司。
 
  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有无获利为前提,江某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一定要注意履行保密义务。此外,广大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保密协议时,也应对保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明确约定对违反保密责任的违约金标准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以便日后维权诉讼。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日常保密教育和提醒,从管理和思想源头上防范“无意识”的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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