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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法院判恢复投保人权益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13:08:23

   “2017年底,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购买的保险被人变更了投保人,之后还被办理了退保手续。我因此事多次找保险公司沟通,他们一直不处理。”新疆库尔勒市民王某近日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恢复他的保险合同权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前妻变更了保险合同

  2005年,王某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王某每年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1700余元。

  2017年10月,王某得知自己购买的保险被变更了投保人,并且办理了退保手续。他立即前往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原来,2012年,王某的前妻李某来到保险公司,擅自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并办理了退保手续。而保险公司一直未将此情况告知王某。

  案件受理后,因该案与李某有利害关系,法院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时,保险公司出示了有王某签名的《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辩称是王某本人办理的变更投保人手续,并由其本人签名。

李某辩称,当时她是和王某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的变更投保人手续,其作为变更后的投保人,有权利办理退保手续。

  王某当庭质证,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也当庭否认了李某的陈述,称自己从未同意该份保险归李某所有,也并未和李某去保险公司办理过投保人变更手续。

  随后,保险公司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王某所签。

  面对鉴定结果,保险公司和李某表示愿意调解。

  近日,在案件承办法官主持的调解下,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10.5万元保费返还给王某,王某将欠交保费补齐,保险公司恢复王某的保险权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释法

  无法证明知情变更行为无效

  法官介绍,保险合同是投保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变更投保人需要原投保人、保险公司、变更后的投保人共同协商一致方才有效。

  该案中,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均无证据证明王某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变更投保人手续,故该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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