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偏偏有人在签了合同的情况下,一再拖欠货款。为了将1.9万元服装款“赖”掉,被告某公司总经理张某还想方设法从原告蔡某手里拿走合同,并将蔡某电话拉黑。该案诉至法院后,律师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最终促成蔡某、张某和解,张某表示愿意支付1.9万元。
案情
想“赖”掉服装款
因工作需要,张某要为公司员工定制工作服,遂找到服装公司总经理蔡某,两人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蔡某向张某公司提供员工工作服。
2014年10月20日,蔡某按约定将价值3万元的工作服交给张某,其公司工作人员当场验收。
收到服装后,张某表示,要把两份合同拿回公司作最后的审批才能报账,于是收回了蔡某的合同。此后,张某就一直“赖”着不愿支付服装款。
经蔡某多次索要,张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蔡某支付了1.1万元,同时承诺会尽快支付剩余的服装款。张某称,之前蔡某开具的发票已经丢失,要求蔡某必须重新开发票,其公司才能支付剩余款项。
2016年10月8日,蔡某重新给张某开具了一张发票,但张某在收到发票后就没有了下文,还把蔡某的电话拉黑。
蔡某认为,根据《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收到服装后一直拖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剩余服装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张某支付拖欠的服装款1.9万元;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实际支付服装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共计1701元。
庭审中,由于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都在张某公司,张某想否认欠款的事实。但蔡某准备了量体数据、送货单、发票、录音、银行流水等,证据比较充分。法官询问后,张某承认了情况属实,表示愿意还款,但要求分期支付,并称可以承担案件受理费,但希望能不收取迟延付款的利息。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于9月30日前将拖欠的1.9万元服装款通过银行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收集证据是关键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飞剑作为原告代理人受理了该案。杨飞剑表示,尽管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但两份合同都在被告张某处,原告手中只有一张发票。
“接受委托时我就明确告知委托人,两份合同均在被告处,该案极有可能败诉,但委托人还是愿意委托律师帮他。接受委托后,我指导当事人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做好最坏打算,充分进行事实及法律的论证。”杨飞剑说,“出乎意料的是,对方拿到我方证据材料后,表示愿意还款,并承担受理费,原告也当庭表示作出让步,不收利息,双方和解。”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杨飞剑建议,签订合同时,除考虑实现合同目的外,还应考虑违约情况发生后如何处理,合同的起草一定要严谨、系统、规范、完整、合法、有可操作性、有可预见性或前瞻性。此外,合同履行是关键,在履行过程中一定要跟踪、保留好相关痕迹。遇到与该案类似一方将合同收走的情况,另一方一定要督促对方及时交付合同,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履行完毕后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