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很多人都不会信,但昆明的张某却天真地以为自己走了“钱运”。
去弥勒游玩时,张某认识了两名“贩卖假币”的人。原本,张某不相信假币可以流通,但两人随便抽出几张“假币”,拿到超市、菜市场试用都畅通无阻,甚至可以骗过银行的印钞机。以为捡了大便宜的张某随即花4万元购买20万元“假币”,回家后打开箱子却发现,箱子里全是冥币。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与马某在网上看到有人用冥币冒充假币骗人的方法,觉得是个“生财之道”,于是两人用100元、50元真币彩色复印件、冥币、点钞纸制作好骗人的“假币”后,到昆明行骗。
2017年4月的一天,王某在弥勒寻找作案目标的过程中结识了张某。上前攀谈后,王某主动请张某吃饭,其间,王某拿出几张面值50元、100元的真币给张某使用,并告诉张某,这是台湾造的“假币”,足以骗过银行印钞机。
张某不相信,将这些“假币”拿到超市、菜市场试用,结果当然全部都能顺利使用出去。张某心中大喜,留了王某的电话号码后返回昆明。
几经思索,张某觉得这是一次赚钱的好机会,便主动约王某到昆明一家茶室碰面。见面后,王某让同伙马某拿出两沓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当着张某的面,在两沓假币中将事先放好的3张100元真币抽出来给张某,让其再次试用。
张某将这3张“假币”拿去银行存储,发现居然可以存进银行。张某觉得自己要发大财了,兴奋之余便对王某的“假币”深信不疑,当天就提出要购买假币。随后两人约定,张某支付4万元购买20万元的假币。
达成协议后的第3天,两人按约定到昆明东部汽车客运站进行交易,张某拿了4万元交给王某,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0沓由冥币和真币彩色复印件组成的假币放入一个棕色皮箱交给张某。作贼心虚的张某怕被别人发现,并没有开箱查验,回到弥勒后才将箱子打开,发现里面全是冥币和真币彩色复印件,才知被骗,于是报警。
2017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王营村王营庄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出售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辩解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而非出售假币。王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骗者张某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该案中的假币是冥币和真币复印纸张,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出售假币罪。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售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出售假币的事实,受骗者张某基于此将4万元交付给被告人,造成受骗者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发还受骗者。
在相关案件中,如何区分是出售假币罪还是诈骗罪呢?该案辩护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雄锋认为,出售假币罪的前提是要有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了假币的定义,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指出,该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该案中,所谓的假币是冥币、真币复印纸,不具有仿真性,不能在国内市场上流通或兑换,且购买人无法将这些冥币和真币复印纸充当真币使用,更不能危害金融秩序。如若将冥币解释为可流通的假币,那如今市场上销售冥币的行为就都属于出售假币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该案的涉案物品被定性为“假币”属于《刑法》中的“扩张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骗者想不劳而获的心理,用冥币、真币复印纸等冒充高仿真币与受骗者进行交易的手段,骗取其4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