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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儿子非亲生 这场官司怎么判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4:28:06

  2015年,华某与前妻何某离婚,此后何某一直拒绝他探视儿子。一气之下,华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何某称儿子非华某亲生,司法鉴定意见也佐证了这一说法。得知真相后,华某遭受了沉重的精神打击,遂又与前妻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情

  儿子与前夫无血缘关系
 
  华某与何某在2004年登记结婚,2011年,何某生下儿子。2015年,华某与何某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何某抚养,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拥有探视权。
 
  离婚后,华某探视儿子的权利却因何某阻挠而无法实现。2016年,华某以何某拒绝其探视儿子为由,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何某称儿子与前夫华某并无血缘关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孩子与华某确实不存在血缘关系。随后,法院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华某再次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其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2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何某返还华某支付的孩子抚养费5.6万元,赔偿华某精神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
 
  一审宣判后,华某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鉴定报告显示我与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这事对我打击非常大。何某在婚后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态度和行为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陈述时,华某情绪激动,坚持认为,“我向她主张的抚养费2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完全合理合法,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何某认为,华某要求她赔偿20万元抚养费缺乏依据。即使法院认为华某遭受了抚养费的损失,抚养费的金额也应以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得出的实际抚养费用共5.1万元,且这一费用自己与华某分别承担了一半。
 
  另外何某认为,华某诉求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她表示,婚后因其长期未生育,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她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愚昧地想通过与他人生育子女来维持婚姻,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何某说,孩子出生后,她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责任,华某并未付出太多经济费用及感情支持。现在她独自一人抚养孩子,没有固定收入,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
 
  释法

  被告存在明显过错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案例,原告在离婚后发现遭遇欺诈性抚养,基于该欺诈性抚养关系提起赔偿诉讼,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但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每月实际为孩子支付了5000元的抚养费,对其主张的该抚养费标准法院难以支持。在此期间,华某、何某和孩子的户籍地均为集美区,抚养费应以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计算金额为11.2万元。该期间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故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金额为5.6万元。
 
  法院认为,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近5年,且此前为了能与孩子见面,还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其对孩子的在意及关爱由此可见。何某与他人生子并从2011年欺瞒华某至2016年,在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中明显属于过错方,华某不可避免地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伤害,何某应对华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厦门市平均生活水平、何某的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据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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