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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甲状腺手术 医生把锁骨包块也切了 医院被判赔偿19.7万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1:28:51

  本来只是去医院做左侧甲状腺切除手术,可医生将陈某右锁骨上的包块也一起切除了。这一刀惹来了大麻烦,做完右锁骨包块切除术后,陈某的右肩居然动不了了。好心办了坏事,医院是否担责?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该案。

  案由

  包块切除后 右手无法动了
 
  2015年4月,陈某因右侧锁骨上有包块到省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医生发现陈某不仅右侧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包块,左侧甲状腺也有包块。因右锁骨淋巴结与甲状腺包块位置不一,医生怀疑是淋巴结转移。通过CT扫描,医生打算通过淋巴结穿刺活检确认锁骨包块的病理性质。但经过B超检查,医生发现锁骨包块前方有一根血管,穿刺有很大风险。为保险起见,医生找来陈某家属商量手术事宜。
 
  陈某说,因锁骨包块没有影响到生活,他不打算做手术,其家属也只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做甲状腺切除手术。可能是出于医生的本能,在做完甲状腺切除手术后,医生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顺便将他右侧锁骨上的包块切除手术也一起做了。没想到,做完这个手术后,他的右肩完全无法动了,又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进行治疗。随后,陈某将医院告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38万余元。
 
  判决

  一审判医院担责20% 二审改判担责75%
 
  庭审中,院方辩称,陈某对进行右锁骨包块切除术是知情并同意的,其家属也签了字,并当庭拿出陈某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对此,陈某的代理人在质证环节指出,手术同意书中“左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与“右锁骨上窝包块切除术”并未处于同一栏或在同一直线上,且“右锁骨上窝包块切除术”中的“右”字有涂改的痕迹,陈某家属仅签字同意“左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方案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右锁骨上窝包块切除术”是医院后期加上的。
 
  陈某出具了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省第一人民医院为陈某提供的医疗服务有过错,医院为陈某行“右锁骨包块切除手术”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手术损伤右臂丛神经的过错与陈某右肩功能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医疗服务过错参与度为75%。
 
  院方并不认同该鉴定结果,请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的3名骨科专家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专家表示,根据该院的手术记录,陈某的右臂丛神经并没有被切断,神经的连续性是好的,说明省第一人民医院对陈某进行右锁骨包块切除术时没有切断陈某的右臂丛神经。医院对陈某实施的手术没有任何问题。同时,“左侧甲状腺次全切术”也是成功的,没有出现并发症。陈某的恢复概率是有的。其他两名专家也从专业知识方面证明了医院手术不存在过错。
 
  西山区法院综合考虑后,采纳了3名专家证人的证言,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陈某6.86万元。
 
  陈某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采纳医院提供的3名专家证人意见,并以此作为责任比例裁判的依据有失公允,导致错判。一审委托了司法鉴定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应予采信。一审判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属于错判。
 
  昆明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对陈某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有过错,应承担75%的主要责任,赔偿陈某19.7万余元。
 
  释法

  未尽告知义务 医院应担主责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最终判决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在于医院告知患者要进行甲状腺及局部包块手术,患者在了解相关风险后仅选择了甲状腺手术,拒绝进行锁骨包块手术。而手术过程中,医生在没有得到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锁骨包块切除术,并造成患者神经损伤,故医院要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李军提醒,在医疗过程中,除了患者要积极配合治疗外,家属也要特别重视需要签字的部分,要仔细阅读告知书的内容后再签字,并写上确切的签字时间,并精确到分钟,这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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