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开展“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普法责任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和我省“七五”普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七五”普法决议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全省“七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要求,对全省“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动“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为服务云南“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督查对象
各州市党委、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
三、督查方式
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州市普法中期情况采取普遍自查与交叉互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对省级各单位普法中期情况采取普遍自查与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步骤与时限
全省“七五”普法中期督查时间,从2018年8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8月初至8月31日,州市、省级各单位对照指导标准(见附件1、2)开展自查;
(二)9月1日至9月20日,州市交叉互查,督查组对部分州市、省级各单位开展实地抽查(交叉互查、抽查的组织实施另行通知);
(三)9月20日至9月底,进行督查总结,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向省人大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向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报送相关材料,并做好迎接司法部督查的准备。
五、督查的组织实施
(一)对各州市的“七五”普法中期情况督查,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组织各州市司法局人员以交叉互查,省级督查组参与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
赴州(市)督查组在查看州(市)法治宣传教育台帐痕迹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需实地抽查1—2个县(市、区)、3—5个州市级单位(含州市直机关、执法单位、企事业单位);
(二)对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的“七五”普法中期情况督查,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组织部分省级单位普法工作责任部门的领导进行重点抽查;
(三)对省属大专院校的“七五”普法中期情况督查,由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部署并组织抽查;
(四)对省属企业的“七五”普法中期情况督查,由省司法厅、省国资委联合部署并组织抽查;
(五)中央驻滇单位的“七五”普法中期工作自查情况,在报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普法办备案,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将组织对部分单位的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云南中的基础作用。通过督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普法合力。
(二)各地各部门要把握普法中期督查工作的目标要求,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开展自查、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自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开展中期督查的过程中,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省普法办的统筹安排,集中开展“七五”普法中期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工作,实现通过督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四)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安排中期督查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各地各部门的自检自查报告(需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版),请于8月31日前报省普法办。自检自查报告对应的台账资料需制作为光盘(电子版或扫描文件等)一并提供。
联系人:雷云波 李雅娜
电 话:0871-64186692
电子邮箱:ynssftfxc@126.com(州市专用)
ynspfb@126.com(省级部门专用)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交换号:C7
附件:1.云南省“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督查指导标准(州市)
2.云南省“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督查指导标准(省级部门)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