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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高质量立法保障

发布时间: 2026/7/9 19:47:39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105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中国法治充分适应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大局中心工作需要,既担当起这两大奇迹的基础支撑,也成为这两大奇迹的重要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国内外大势的深刻把握,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强调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在“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新质生产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成为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关键支撑。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快演进的背景下,在“十五五”开局的新起点上,中国法治也要锚定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供高质量立法保障,加快培育形成国家竞争力新优势。

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突出特征是创新。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高质量立法保障,既要做好新兴领域的创制性立法,也要适应创新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立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切实改变“先发展、再立法”的传统观念。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处于大国竞争的前沿,新质生产力立法可探索伴随式制度供给方式,以“小快灵”立法精准及时响应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需求。

要摒弃一步到位出台全国立法、综合立法、创制立法的理想化路径。用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法,在中央总体统筹下依法取得改革授权,在国家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出台适应本地区发展禀赋和治理能力的新制度,让新技术新产业在我国的超大规模市场和丰富应用场景中进行可控试错、加快落地成熟,为国家适时统一立法积累制度样本。

要让激励相容的制度成为新质生产力治理的核心共识。新质生产力行业普遍具有技术快速迭代的特征。如果坚持传统的单向“监管-合规”治理模式,可能会出现立法跟在监管后面、监管跟在产业后面、产业跟在技术后面的尴尬局面,既存在极大风险,也损害法治权威。要在严守安全合规刚性底线的基础上,为企业主动合规提供充分激励,根据差异化合规水平兑现差异化激励。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李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