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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原湖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难点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 2026/8/11 19:05:32
来源: 云南法治报


近日,《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针对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审议意见报告和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立法正当其时

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作出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重点湖泊环境治理的重要指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先后印发政策文件,构建了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9+1”法规体系,深入实施“湖泊革命”攻坚战。

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生产布局集中、经营主体多元、生产方式多样,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来源分散、时空不确定、影响滞后等特点,成为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难点和重点。在“一湖一条例”和入湖河道保护条例“9+1”法规体系基础上,制定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将云南在防治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推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三方面内容

条例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省司法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细化工作职责,构建省级统筹、市县主责、乡镇落实的政府职责体系,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污染监测,针对监测网络不完善、部门间数据未能有效共享等问题,对监测管理体制、监测网络设置、数据共享和监测评估等作出规定;强化系统防治,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规定政府要引导推动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制定实施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种植结构调整方案;要求有关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节水灌溉等技术培训;聚焦污染源头减量,细化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要求,明确农用薄膜、秸秆及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责任,完善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排放控制措施。

对标法典回应关切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多项修改意见。一是增加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条,建议增加“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规定。二是强化资金和产业保障,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建议增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内容。三是引入市场力量,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建议增加“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的内容。四是源头减控污染,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建议增加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的条款。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立足我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工作职责、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合法可行。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