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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人大代表畅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法润云岭聚同心 共绘团结新画卷

发布时间: 2026/7/27 21:27:18
来源: 云南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入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解读,云南日报采访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他们结合生产生活经历与身边鲜活案例,生动阐释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逻辑、政策温度与时代意义,全方位展现全省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高质量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生动实践。

守护文脉传佳话

第十三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讲述人:全国人大代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芭蕉林村村委会副主任李玲

我生在宁洱、长在宁洱,从小就听闻县里有一块民族团结誓词碑。1951年元旦,普洱专区的26个民族代表及党政军领导剽牛盟誓、刻石立约,许下一心一德跟党走的誓言。这块碑被誉为“新中国民族团结第一碑”,是我们云南最具代表性的民族团结文化标志。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要加强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我看来,誓词碑就是这样的文化资源,把这块碑保护好、把团结历史传承好,就是保护我们各民族共同的记忆。

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给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回信,让普洱各族群众备受鼓舞。2025年5月,《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正式施行,以立法形式回应了人民期盼,让民族团结的佳话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施行以来,宁洱县加大了对誓词碑的宣传力度。游客、师生、党员干部等纷纷前来参观学习,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这块碑的来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人们心中愈发深厚。

我们哈尼族世世代代生活在宁洱这片土地上,与各民族兄弟姊妹朝夕相处、共同劳作,亲如一个大家庭。我们村发展了茶叶、咖啡、坚果等产业,大家日子越过越好。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这些年我提的建议始终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去年我提出的关于将民族团结誓词碑建设成为全国中小学生民族团结研学基地的建议,得到了国家民委的关注和回复。如今,已有越来越多中小学生走进民族团结园,在那里接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今年从全国两会回来后,我积极宣讲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乡亲们说:“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把文化资源保护写进去了,以后保护誓词碑、传承誓词碑文化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还会继续履好职,推动加大基层文化资源保护力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保护传承中来,把誓词碑的故事讲给更多人听,让民族团结的佳话代代相传。

言语相通心相连

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讲述人:省人大代表、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中学音乐教师张云川

书同文、语同音,与心相通、情相融密切相关。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加深交流、拓展交融,有利于促进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在我工作的楚雄州民族中学,40%的孩子是少数民族,讲课交流用普通话,教材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已是常态。刚入学时,一小部分学生普通话发音不够标准,语文老师会多给这些学生课堂发言机会,在互动中逐步纠正吐字发音。学校还常态化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大家相互对照交流,自我纠音效果明显。

楚雄州近年来深入开展“双推”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国家统编教材成效明显。在履职调研中,我看到从城市到偏远山区,从幼儿园到初中,孩子们进校门就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统编教材实现全覆盖。各民族孩子掌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才能走出大山求学就业,走向更广阔的天地。

法条同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不矛盾。作为音乐教师,我会有意识地把少数民族文化融入课堂,给学生讲民间故事,教唱民族歌曲,学生在聆听、学唱中也能感知少数民族语言的韵味。我们学校每年彝族年期间还会开展学科融合展示课,各学科教师以彝族年为主题,将彝族传统文化与学科知识巧妙融合。孩子们在课程中既深化了对民族文化的理解和认同,也增强了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自豪感。

作为省人大代表,我将持续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帮助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互嵌共居增情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讲述人:昆明市人大代表、盘龙区双龙街道乌龙社区党委书记李啟

作为一名社区干部,我对这部法律的理解来源于社区工作实践。我们乌龙社区是一个典型的互嵌式社区,辖区有2000多名汉族居民和1000多名少数民族居民,各族群众互嵌共居、和睦相处。

2007年我担任村民小组长时,注意到彝族和汉族过节都是各过各的。我就把大家拢到一起,主动召集所有村民一起过火把节。大家手拉手围着篝火跳起舞,关系日益亲近,邻里间的小矛盾也在欢声笑语中自然化解。后来,社区火把节得到上级的支持,越办越大,如今已成为全社区全年最热闹的盛事。复制这一经验,我又在春节期间组织全民运动会,篮球赛、拔河比赛、棋牌活动,男女老少乐在其中;重阳节,全体村干部给老人做饭,带头形成敬老爱老的好风气。

在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中,我们注意保留彝族文化元素。上级政府支持我们在社区建起了一个80平方米的民俗文化馆,把村里以前用过的老物件和彝族传统文化进行集中展示。这不仅让彝族传统文化有了展示窗口,也让各族群众在日常相处中加深了解。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既要凝聚人心,也要做实家底。我们社区成立了集体公司,流转土地发展农文旅产业。如今亲子乐园红火,农业生态观光园连片种植了蓝莓、番茄,村民有租地收入、务工收入,去年村集体还拿出50万元按股比向7个小组分红,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共办活动等。

作为市人大代表和法律明白人,我平时承担普法宣传和纠纷调解工作。我用彝语跟彝族群众拉家常,火气消了,事情就好说了。作为昆明市人大代表,我还经常在村里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多次提出改善农村医疗条件的建议,得到了采纳,把民族团结的根基打得更牢。

从火把节同跳一支舞,到运动会同上一场比赛,再到村办公司同享一份分红,我们乌龙社区的各族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然走在一起、处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起把日子越过越好。

法治护航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讲述人:鲁甸县桃源乡人大代表、乡党委组织委员郭琦

桃源乡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聚居乡镇,汉族、回族、彝族、苗族等各族群众在此和睦共处,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约占94%。务工收入是群众增收的主要渠道,目前全乡有8000余名群众在浙江、上海、广东等省外务工,约占全乡劳动力的36%。可以说,只要一家有一人外出稳定就业,户均年增收就能达到五六万元。

为了将更多更好的岗位推介给群众,我们乡组建了就业服务专班,专人专职对接县人社部门、省内外优质重点企业,常态化收集、筛选、整理优质用工岗位推送给群众。在劳务输出方面,抓住春节前后务工黄金期,举办线下专场招聘会,集中组织群众外出务工。同时,也不忘挖掘本地就近就业潜力,引进市场主体发展香葱、苹果、肉牛等产业,打造“家门口的务工车间”。

提升群众就业能力,关键在于做好技能培训。今年我们已举办5期技能培训班,覆盖群众200余人,培训内容紧贴市场所需,既有无人机驾驶等新技术工种,也有特色小吃制作等接地气的实用手艺,努力让群众“学得好、用得上、能增收”。

我们着力保障外出群众的合法权益。岗前,依托沪滇协作就业平台,优先筛选用工规范、保障全面的优质企业。务工过程中,加强与人社部门、企业对接联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签订用工合同,跟踪了解务工情况。遇到群众反映薪资拖欠等问题,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和企业,争取薪资及时拨付到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跨区域就业权益保障写入法律,扭转了过去群众务工多靠亲友帮带、遇到问题不知如何维权的被动局面,为各民族跨区域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近期,我们利用赶集天集中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宣传、宣讲活动,重点宣讲第二十五条内容和基础维权知识,告诉群众在外遇到困难时,既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可以及时找乡、村两级组织协调解决。

作为乡人大代表,我将积极履职尽责,进一步推动基层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帮助群众真正掌握一技之长。

文旅融合促交融

第三十条 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

讲述人:全国人大代表、彝族打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鲁丽华

我是南涧彝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队的演员,也是彝族打歌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对旅游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着切身体会。

以前我们的彝族打歌、跳菜只在村里节庆活动中出现,传播面很窄。通过文旅融合,民族文化走出大山,游客来体验我们的文化,我们也了解各地的风情,实现双向互动、增进团结。

如今在南涧,重点景区常态化开展非遗演出、篝火打歌,推出跳菜宴席、彝绣体验等特色项目。跳菜艺术节、火把节、樱花节等特色节庆的举办,更是吸引大量游客前来沉浸式感受彝族民俗文化。我明显感觉到,游客与本地群众的互动在发生变化:过去大多驻足拍照、单向观看,现在主动跟着学跳打歌、参与篝火活动,向手艺人问询民俗,实现双向文化交流。

文旅融合带给群众最实在的变化,就是让群众在家门口吃上了“旅游饭”。目前全县有跳菜舞蹈队200多支、从业人员3000多人,参与的村民年均增收1万元到1.5万元。村民不仅能照顾家庭,还能在农闲时增加收入,参与跳菜表演的热情都很高。

第三十条还提到“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我认为这是吸引人流的关键。南涧打造了三条精品路线:非遗民俗体验线串联跳菜村、樱花谷和凤凰山藏茶谷;澜沧江户外文旅线结合水上运动搭配村寨民俗体验;融入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大理—剑川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示范带”。我们还开发了南涧娃娃玩偶、彝绣包包、跳菜主题茶具等文创产品,推出了一批沉浸式体验项目,游客可以亲手做彝绣、制葫芦笙、做羊皮褂、学唱彝族古歌。

这些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持续关注非遗传承、文旅融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文旅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写入法律,既为我们文旅融合、非遗保护提供了法治支撑,又为通过文化旅游带动群众增收、留住传承人和以旅游为载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明了方向。我将继续常态化推进非遗进景区、进乡村,持续培养年轻传承人,不断丰富沉浸式文旅体验项目,为文旅融合发展、民族团结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兴边富民固边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讲述人: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勐角民族乡宣传委员肖芳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将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工作固化为法定责任、法治保障,对沧源这样的边境县意义深远。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亲眼见证兴边富民各项政策落地、群众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年,云南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开展边境幸福村建设,沧源县累计落地实施边境幸福村建设470个项目,全面改善边境村人居环境、生产条件、公共服务质量,各族群众切实享受到兴边富民的政策红利。

过去边境村寨道路泥泞、饮水困难、供电不稳、信息闭塞,群众生产生活极为不便。如今村组道路硬化到户、安全饮水全覆盖、电网通信稳定通畅,卫生室、文化广场、太阳能路灯等公共服务配套齐全。最让我感慨的是村级标准化卫生室建设。以前村里无规范诊疗点,群众就医困难。如今卫生室设施完备、药品齐全、配有专职村医,常态化开展体检、慢性病随访服务,真正实现“小病不出村”,牢牢守住了群众健康底线。

路通了、水来了、网联了,产业也活了。我们县精准布局“糖、茶、果、菜、牛、烟、米、蜜”八大产业,推行11个重点产业“链长”机制,培育农业龙头企业31家,实现了边境村“一村一品”全覆盖。去年,全县边境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3115元。

该法条提到“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兴边富民是稳边固边的坚实根基,稳边固边是兴边富民的安全屏障。随着各类项目落地,在硬件上改善了边境生产生活条件,留住青壮年劳动力、稳固边境人口;在思想上让边民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不断增进“五个认同”,主动守护神圣国土。当前,守边固边已成为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行动自觉,“村村是堡垒、户户是哨所、人人是哨兵”的群防群治格局已经形成。

作为宣传委员,我将继续走村入寨,讲好爱国守边的故事,引导大家心系边疆、共护稳定。作为一名县人大代表,我将以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契机,深入调研、提出建议,争取更多政策与资金倾斜,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让更多边民参与到兴边富民的共同事业中来。

立法保障筑根基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

讲述人: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运斌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人大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们深感责任重大。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法治建设,民族立法成效丰硕。截至目前,已制定涉民族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0件,批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81件,数量居全国第一。

在民族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2020年,指导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对37件自治条例进行修正,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条例中,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内容。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等多件单行条例,都把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作为重要考量。省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及其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用法治力量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走深走实。

在立法工作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具有云南辨识度的经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内报批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先由同级党委审查后,再逐级报省委审查批复后方可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根本上保证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这一做法走在全国前列。二是坚持规划先行,编制五年民族立法规划,实现全省立法“一盘棋”。三是坚持制度建设,出台《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项评估办法》和《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中评估办法》,修改完善《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并与云南民族大学共同成立云南省民族立法研究咨询基地,打造高水平智库。

7月1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我们将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提高质量作为民族法规的生命线,坚持立改废并重,突出“小快灵”和“小切口”立法,增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法规清理,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对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不一致的,及时调整完善。加强配套法规建设,积极推动出台法律实施后的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补充相关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