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十分常见。有的第三人是担保人,有的被当成共同借款人,有的则被看作是见证人,那到底如何认定其签名性质?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案例 替人借钱买牛被告上法庭
杨某手里捏着一张借条,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借款5万元,用于买牛周转。借款人李某、担保人张某。”落款处,两人的红指印清清楚楚。可到了还钱的日子,李某却说:“钱不是我用的,我是替别人借,你找他去。”
杨某蒙了,借钱时李某从来没提到过借款者另有其人。追讨欠款无果,杨某把李某、张某共同起诉到施甸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李某一脸委屈:“我不识字,借条是别人写的。这笔钱一到手就转给张某了,我一分钱没花,凭什么让我还?”
“借条上明明是你的名字,钱也打到了你的账户,现在跟我说不是你用的?”杨某很生气。
就在杨某以为李某在耍赖时,张某站了起来:“钱确实是我用的,我愿意还。”
原来,当初张某想买牛却手头紧,请李某出面帮忙借钱。李某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借条,张某则在担保人处签了名。钱到账后,李某不到一小时就转给了张某。可这一切,杨某从头到尾都不知道。
李某松了口气,张某都承认了,总该没我什么事了吧?
法官问了一个关键问题:“你跟杨某借钱时,有没有告诉他,你是替张某借的?”
李某摇了摇头。
法官又问:“借条上,借款人处写的是谁的名字?”
李某低下头:“我的。”
法官的话解答了大家的疑惑:借条是李某本人签字,借款也打到了他的账户。至于钱随后转给了谁,那是李某与张某之间的问题,不能成为李某不还钱的理由。谁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谁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扣减之前已偿还的3000元,李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 不要轻易替别人借钱
案例中,真正的借款人张某还算厚道,承认是自己用的钱,也愿意一起偿还。但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借钱的人拿走了钱,却转头不认账,留下签字的代借款人独自背锅。
“我只是帮忙签个字,又不是我用的……”这些话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借条就是合同,签字就是承诺,必须承担责任。
所以,请记住:不要轻易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借钱,哪怕对方是你最信任的亲戚朋友。如果实在要帮,务必三方当面写清借条,明确实际用款人、担保方式、还款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不要在不理解的文书上签字,不识字可以找人读出来听,或者拒绝签字。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