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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翻窗从四楼摔下 共饮者被判决不需承担责任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爱情不是冒险的借口,生命更不是赌注,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在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也给广大年轻人敲响警钟。

  案情 翻爬女友窗户 坠落致伤残

  23岁的男子曹某喜欢女同事景某。这天,曹某邀约景某共进晚餐,饭后又邀请景某及闺蜜董某到其工作的酒吧继续相聚。

  凌晨2时许,见景某已醉意朦胧,曹某坚持护送她回家。然而,监控录像记录下了令人揪心的一幕:将景某送回房间后,曹某在走廊上徘徊不去,时而敲门,时而靠在窗边抽烟。3时35分,他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举动——挪开窗边的晾衣架,翻身越过窗户。几秒钟后,他从4楼坠落,重重砸在1楼地面上。

  经鉴定,曹某的伤情构成两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之后,曹某认为5名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5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 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酒局组织者,在意识清醒、无外力胁迫的情况下,主动实施翻越窗台的危险行为,是导致其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5名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未实施劝酒、强迫等侵权行为,饮酒行为本身与原告曹某坠楼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告景某因醉酒无法预知风险,被告董某等人已尽到劝说义务,酒吧同事的礼节性饮酒亦属正常社交范畴,均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法判定原告曹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释法 受害人故意 行为人无须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年轻人,青春可以勇敢,但不该鲁莽。真正的喜欢是尊重对方的界限,也是珍惜自己的安危。追求爱情需要理性,表达感情要把握分寸。本案中,曹某用极端的方式表达感情,不仅让自己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变,也给两人带来了永远的伤痛。

  该案同时警示,饮酒虽能增进情谊,但过度饮酒可能引发不可控风险,年轻人在饮酒时应量力而行,避免危险举动;若饮酒导致损害,需根据过错原则认定责任,而非简单归责于共饮者。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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