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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扶贫款"需"包装银行流水"? 警惕!当心沦为电诈犯罪"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扶贫政策是保障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消除贫困负担、改变贫困面貌的利好政策。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打着申领国家“扶贫款”的旗号,以“包装银行流水”为由,诱骗群众提供银行卡、密码或配合取现、刷脸,实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洗白赃款。

  案情 提供银行卡接收“扶贫款”

  2024年8月,程某在一个名为“扶困同行”的App上看到“申领国家扶贫款需包装银行流水”的信息,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发给对方,并按指令从昆明赶到曲靖对接所谓的扶贫专员。

  银行卡接收到5万元后,程某按指令取现、转账,将4.5万元现金交给对方,获利5000元。后经查实,程某银行卡接收的5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随后,程某以“包装银行流水领扶贫款”为由“拉人头”:介绍鄢某提供2张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5万元;引导杨某到武汉配合“包装银行流水”,其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4.3万余元;介绍段某补办银行卡并将身份证、手机、密码全部交出,多次跨城到昆明某宾馆配合刷脸验证,其银行卡仅一天就接收非法资金90万余元,其中涉诈42万余元,段某获利1900元。

  程某每介绍1人可获好处费300元。经统计,程某本人提供及介绍他人提供涉案银行卡5张,涉案流水超100万元,涉诈资金52万余元,程某获利5900元。

  判决 两人犯掩隐罪获刑并罚款

  宜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人均系从犯,段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二人均提起上诉。程某辩称“不知情”,其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段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身份证,还帮忙取现、刷脸,已超出“帮信罪”范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为何是“掩隐”而非“帮信”

  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提供银行卡等行为上有重合,但二者在主观明知程度及客观参与深度上存在本质区别。帮信罪指仅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未参与后续资金转移,属于犯罪“前端”帮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隐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信罪论处。

  本案中,程某、段某客观上实施了提供银行账户行为,程某跨城取现交予上家,段某多次配合刷脸验证,深度参与赃款转移环节,属于“后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结合获取异常报酬等事实,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应以处罚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为何不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与掩隐罪均涉及对赃款的掩饰、隐瞒,但洗钱罪属特殊罪名,有严格上下游犯罪限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一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类。

  本案中,程某、段某转移的资金源于电信网络诈骗,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不在上述7类犯罪之列。因此,为普通电诈赃款“刷流水”虽具洗钱外观,但因上游犯罪不符合法定要件,不构成洗钱罪,应适用一般罪名即掩隐罪。

  提醒 勿贪蝇头小利沦为帮凶

  本报提醒,扶贫政策不要求“包装银行流水”,扶贫款项均按规定直接打卡到户,绝不会要求“垫资取现”,遇此说辞务必警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协助转账取现极易涉嫌掩隐罪或帮信罪,勿贪小利沦为帮凶。

  通讯员 石沐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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