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普法办,各有关部门:
2016—2020年,全省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取得重要成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法治文化建设亮点纷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法治云南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年—2020年)》中关于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现决定表彰一批在2016—2020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总结“七五”普法工作成效,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社会参与和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落实,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评选类别和名额分配
评选表彰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50个,“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10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
在推进我省“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等单位。评选要面向基层单位,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不超过总数的30%,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驻滇单位推荐对象,从本系统单位、机构中产生。
2.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全民普法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将普法工作纳入党政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普法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督促、有落实,普法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履行普法责任到位。
(3)“七五”普法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普法主题活动,宪法和民法典宣传落点实、效果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行动快、覆盖广,党内法规宣传逐步深入,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系统内普法和面向社会普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繁荣发展,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
(4)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推进、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普法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5)普法成效显著。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提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素养明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
在“七五”普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推荐评选对象:
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恶性事件;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他原因不宜作为评先评优对象的。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该企业不能参加评选。
(二)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1.评选对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重点为基层干部群众、基层法治工作者。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专业人员推荐),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不超过总数的20%,要适当考虑并照顾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驻滇单位推荐对象,从本系统中产生。
2.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方针政策,在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绩明显。
(2)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3)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全民普法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为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作出积极贡献。
在“七五”普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推荐评选对象: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他原因不宜作为评先评优对象的。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组织领导
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普法办成立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推荐名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省级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州(市)和省级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州(市)、部门行业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8)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州(市)范围或本行业系统范围、全省范围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隶属)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初审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3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通过建议名单,报省级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结果反馈给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
州(市)评选机构统一就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征求州(市)级公安部门意见;省级部门评选机构统一就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按规定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对企业(含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私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
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根据意见征询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期间,如遇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应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复审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复审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5份)、《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5份)、《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一式5份),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省级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遇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表彰决定
省级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六、评选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结合“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启动实施,做好先进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二)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表彰要向基层一线集体和个人倾斜,按照评选要求严格控制处级干部和司法行政系统参评比例。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四)按要求报送材料。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均须同时报送纸质版(盖章原件,A4纸双面打印)和电子版。初审推荐材料和复审推荐材料先按报送时间要求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云南普法网下载(http://sft.yn.gov.cn/pf/)。
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按财务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八、联系方式
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雅娜 0871-64186692,13888732130
冯 晗 0871-64189042,18887724684
传 真:0871-64189009
电子邮箱:ynspfb@126.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邮 编:650228
交换号:C7(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附件:1.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推荐对象初审表
4.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2016—2020年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6.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7.推荐对象汇总表
8.联络员信息表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